周宁县公安局发布通告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违法犯罪
闽东日报 郑文敏
为有效遏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蔓延,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2月4日,周宁县公安局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依法从严从重打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违法犯罪。
通告指出,周宁县公安局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以下八类违法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打击: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病人密切接触者及从疫情重点地区到周宁人员,不自觉接受隔离治疗或集中、居家医学观察等措施,拒不接受或者不服从管理的;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仍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故意或者过失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的;拒不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和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发布的决定、命令、通知、公告等的;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被检查人员不配合路段、部位、场所防疫检查;采取围堵、起哄、冲击、打砸等各种手段扰乱医疗机构、隔离观察点、机关企事业单位秩序,侮辱、诽谤、威胁、殴打从事疫情防控工作的医务、警务及其他群防群治人员的;恶意编造或致使、组织他人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以及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仍故意传播的;违反国家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秩序的;用工单位、建筑工地、餐饮娱乐场所等违反开(复)工、经营时间等相关规定,违规组织人员集聚,不履行相关防疫隔离措施的。
通告还指出,对上述违法犯罪行为,周宁县公安局将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公职人员的,从严从快处理,处理结果通报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在疫情防控期间,借机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从重处理。
责任编辑:刘宁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