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浦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指挥部令(第5号)
霞浦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指挥部令(第5号)
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进入关键时期,为切实打赢这场阻击战,坚决贯彻省、市疫情防控部署要求,严格守好入霞管理、村(社区)管理、单位管理、家庭和个人管理“四道关口”,切实把“外防输入、内防扩散”要求落实到位,经研究决定,即日起实施以下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全县人民要以高度的责任感,自觉遵守国家和省、市、县出台的疫情防控各项规定。
二、自2月6日零时起,在霞浦县城区实行居民出行管控,全体居民居家自我防护,倡导每户家庭(居家隔离家庭除外)每两天可指派1名家庭成员上街购买生活物资,其他人员除防疫工作需要、生病就医,或在农贸市场、超市、药店等城区运转单位上班外,不得外出。
三、全县所有村(社区)、小区、单位实行封闭管理,人员进出一律测量体温,并出具有效证件。外来人员和车辆一律不得入内,特殊情况由管理人员做好情况核实、登记备案并向所在乡镇(街道)、单位报告,必须居家医学观察14日方可外出。
四、1月23日后湖北(武汉)返乡或来霞人员,2月1日后温州返乡或来霞人员,必须立即到所在村(社区)进行登记,实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费用自理)。自2月5日零时起,各交通卡口对湖北(武汉)及温州返乡和来霞车辆、人员予以劝返,经劝返后仍执意入霞的,实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费用自理)。凡乘坐动车来霞的湖北(武汉)及温州返乡人员,实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费用自理)。
五、已居家医学观察人员,凡是未在家庭内部实行分餐、分房独自隔离观察,或有擅自外出等行为的,一律实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隔离期自集中隔离之日起计算14日(费用自理)。
六、居民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必须及时就诊,并第一时间向村(社区)报告。
七、非涉及居民生活必需的公共场所、街道商铺一律关闭。农贸市场、米店、超市、药店等场所合理安排营业时间,定期消杀,进入人员一律测量体温、佩戴口罩。快递、外卖实行无接触配送。对违反临时停业管制的行为,依法给予严肃处理。
八、“红事”停办,“白事”从简,并提前报村(社区)备案。对举办或承办集体聚餐、参与聚众活动(含民俗活动)的单位、社团和个人,第一次予以警告驱离并登记备案,再次发现则对个人强制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日(费用自理)。
九、严格落实出租房屋管理主体责任,所有出租房屋出租主体单位或个人严禁将房屋出租给新返霞、来霞的湖北(武汉)及温州等疫情重点地区的群众,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房屋出租主体单位或个人的责任。
十、全县党员干部职工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要充分发挥带头作用,管好家人、亲属,积极主动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带动街坊邻居自觉遵守规定。
十一、有下列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不主动申报,拒绝接受健康检查、医学观察等防控措施的;2.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未佩戴口罩且不听劝阻的;3.隔离期间不服从管理者、擅自外出或具有其他违反隔离要求的行为;4.隐瞒或虚报个人信息、行程、病情,拒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5.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疫情防控人员采取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的;6.举办或承办集体聚餐、参与聚众活动(含民俗活动)的单位、社团和个人,经第一次警告后,仍继续举办、承办、参与的;7.其他阻碍疫情防控工作的行为。希望广大群众理解支持,积极参与,主动监督,及时举报违反本通告行为。以上规定不包括运输生产生活、防疫等重要物资的车辆和人员。解除时间另行通知。举报电话:县指挥部:0593-8863120松城街道:0593-8893909松港街道:0593-8893721三 沙 镇:0593-8662121牙 城 镇:0593-8659101水 门 乡:0593-8619101崇 儒 乡:0593-8735096柏 洋 乡:0593-8718001盐 田 乡:0593-8753012溪 南 镇:0593-8793009沙 江 镇:0593-8776166长 春 镇:0593-8553101下 浒 镇:0593-8585441北 壁 乡:0593-8505001海 岛 乡:0593-8570011
霞浦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指挥部
2020年2月5日
责任编辑:刘宁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