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赎买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理念,不断巩固和推进国家级生态文明示范县成果,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赎买等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7〕9号)精神,推进我县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赎买工作有序规范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任务
在赎买的基础上探索租赁、置换、入股、改造提升和补助等多种形式的改革措施。赎买范围即《福建省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赎买等改革试点方案》确定的《重点生态公益林区位条件表》;柘荣县境内省道、县、乡道沿线一重山、县内主要溪流沿线一重山,城镇周边、村落周边一重山,饮用水源保护地,东狮山、九龙井等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及周边一重山,以及纳入生态环保红线区域内,对保障柘荣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的商品林。
二、严格遵循原则
1、政府主导原则。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整体调控、分步实施、平稳推进,促进重点区位内森林资源质量、生态服务功能持续提高,维护林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2、自愿有偿原则。应遵循“自愿、有偿原则”,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3、优先赎买原则。即起源优先,起源为天然的优先赎买,以保护和恢复原生态;树种优先,优势树种为阔叶树的优先赎买,针阔混交林次之,针叶树纯林最后,确保森林生态功能的发挥;龄组优先,近、成、过熟林优先赎买,中龄林次之,最后未成林造林地和幼龄林,利于采伐更新与树种调整;林权优先,个人、合资经营、合作经营等非集体权属的林木优先赎买,集体所属的林木次之,确保林区的稳定。
三、规范赎买程序
1、宣传。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将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赎买工作的目的、意义、政策、做法让群众知晓,提高公众对生态文明建设重要性的认识,使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赎买工作向着健康、有序、规范的方向发展。
2、申请。林权所有者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林权证、身份证明和相关的协议或合同。
3、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对林权所有者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同意后报县林业局。县林业局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派出技术人员到实地勘查,了解商品林资源状况、区位情况是否符合赎买条件,做出初审意见。
4、评估。符合赎买条件的商品林,由林权所有者委托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对拟赎买商品林进行详细的森林调查,以市场价格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基准日的木材销售指导价,以及木材生产成本价为评估参照标准,测算出林木资源资产价值。林木资产评估完成后,应出具正式的资源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对出具的评估报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评估结果核查。由县林业局会同乡镇组成核查组对评估结果进行核查,核查结果与评估结果在正负百分之十误差范围内,认定评估结果合格;超出正负百分之十的误差范围,评估结果不合格,评估机构必须对商品林进行重新评估。
6、赎买价格确定。经核查组确定评估结果合格的,评估价格即确定为商品林赎买指导价格(最高限价)。
7、合同签订。由地方国营柘荣县金山林场与林权所有者协商商品林赎买价格,赎买价格不能高于政府批准的赎买指导价格,赎买价格确定后,地方国营柘荣县金山林场与林权所有者签订商品林赎买合同。
8、权证变更。合同签订之后,林权所有者应及时办理权证变更手续,林权所有者应主动提供权证变更所需资料,配合完成权证变更事宜。
9、资金支付。赎买合同签订后,林权经不动产登记中心变更后,地方国营柘荣县金山林场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赎买资金。同时每笔赎买交易成功后,县林业局对森林资产评估产生的费用给予一定补助。
四、加强组织领导
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赎买等改革是系统工程,其政策性、法律性强,涉及面广,利益关联度高,情况错综复杂,需要跨部门、按层级协同推进。县政府成立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赎买试点领导小组,各乡镇也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将辖区内承担的试点任务进行细化落实,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把试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科学制定工作计划,倒排工作进度,加大人力、财力等各方面投入,确保责任落实到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通力合作,共同推动赎买工作的落实。
五、积极筹措资金
积极筹措资金用于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赎买所需的专项资金,确保改革资金持续投入。同时,要通过政府基金投入、银行贷款等方式,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资金,加大对赎买工作的投入,确保改革工作有序开展。
六、落实后续管理
1、落实管护责任主体。重点生态区位内的商品林赎买后,确认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归由国有,交由国营地方金山林场进行统一经营管理,落实管护主体,实行集中统一管护,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将赎买、租赁、置换的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与生态公益林、天然林的管护结合起来,由乡镇聘请护林员划片区进行统一集中管护。
2、建立公益林储备库。重点生态区位内的商品林通过赎买、租赁、置换等改革后,要及时建立生态公益林储备库,并按生态公益林布局优化调整、建设项目使用生态公益林地“占一补一”等政策规定,在维持生态公益林总面积不变的前提下,及时调整为生态公益林。
3、制定后续管理机制。赎买后重点生态区位内的商品林应根据林分状况,制定适宜的经营管理措施。对针叶纯林,适时采用抚育间伐、择伐、林下补植乡土阔叶树等营林措施,逐步改培成针阔混交林或以阔叶树为优势树种的林分,改善和提升其生态功能和景观功能。对适宜发展林下种植的,因地制宜,精准施策,科学发展林下经济。
4、法律保障
⑴在商品林赎买活动中出现违约、无正当理由终止合同签订、合同签订后不予协助办理权属变更等行为的林权所有者,县林业局将其列入不守信名单,不得参与以后的赎买活动。
⑵对采取弄虚作假、欺骗等非法手段违规出让的,其出让行为无效,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⑶对在商品林赎买活动中违反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涉嫌违纪和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追究纪律或刑事责任。
附件:1.柘荣县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赎买改革试点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柘荣县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赎买合同
柘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柘荣县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赎买等改革试点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袁灿申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徐比景 县林业局局长
袁铃华 县财政局局长
成 员:陆 旻 县财政局副局长
陈模滋 县林业局副局长
金泽恩 地方国营柘荣县金山林场场长
郭良辉 双城镇政府副镇长
赵中华 城郊乡人大主席
陈林辉 乍洋乡党委副书记
李 芳 东源乡政府副乡长
刘兆雅 宅中乡政府副乡长
魏忠义 富溪镇政府副镇长
章爱娟 黄柏乡政府副乡长
游乃寿 楮坪乡政府副乡长
魏光辉 英山乡党委委员、武装部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统筹协调全县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赎买和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挂靠县林业局,办公室主任由陈模滋兼任。领导小组成员随工作变更而相应自然调整,不再另行发文。
附件2
柘荣县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
柘营合同赎字第( )号
赎
买
合
同
( )
柘荣县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赎买合同
柘营合同赎字第(20 ) 号
甲方(转让方):
代表人: 身份证号:
乙方(赎买方):地方国营柘荣县金山林场
法人代表:徐比景
重点生态区位的森林,对保护生态环境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重点生态区位开展森林赎买工作是柘荣县对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经营管理模式的创新,更是破解重点生态区位采伐利用与保护补偿矛盾难题的又一新举措。为了实现“森林生态得保护,林农利益得维护”的双赢目标,甲乙双方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福建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林木基本情况及流转方式
(一)林木基本情况
具体内容、范围以附表、附图(1:10000地形图)为准。
(二)具体内容:林地使用权、林木使用权和所有权转让。
(三)甲方转让林木,应征得林地所有权利人同意。
(四)赎买方式。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采用协议方式进行赎买。
(五)林地使用期,详见附表。
二、赎买价款、付款方式和时间
赎买价格以《关于柘荣县 乡 村赎买林地上林木资产价值的评估报告书》( 估价(20 )第 号)的资产评估价值人民币作为赎买价,评估均价为 元/亩,赎买面积 亩,合计总金额元,(大写) 整,由乙方在合同签订之日先付总金额的30%,计 元,(大写) 元,余款计元,(大写) 元待林权变更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付清。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获得合理的赎买补偿权利;
2、所提供的林地林木权属清晰、合法,无权属纠纷和经济纠纷。
3、合同期内,甲方不得干涉和破坏乙方开展的森林抚育、林下经济及森林旅游等生产经营与管护活动。
4、合同期间,甲方不得将山场、林木再次转卖、出租、赠与、抵押等。如有发生上述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5、配合乙方办理相关林权变更手续或者做好山林纠纷调处等事宜。
6、因森林火灾、病虫害等自然灾害需采伐的,由甲方负责采伐,采伐后的林木收益由甲方所得。
7、若该林地被调为生态公益林,甲方可获得生态公益林补偿款中林木所有者补偿费的50%收益,作为林地使用租金。
8、乙方进行皆伐、择伐等收益性主伐,扣除营林成本及原林木赎买额后,甲方可享有50%收益。
9、合同期内,甲方在事先征得乙方同意后,可在不破坏林木的情况下,开展林下经济等经营活动。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赎买后,乙方拥有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乙方进行皆伐、择伐等收益性主伐,扣除营林成本及原林木赎买额后,享有50%收益。
2、若该林地被调为生态公益林,乙获得生态公益林补偿款中林木所有者补偿费的50%收益,用于森林管护支出。
3、乙方因管护山场、林木需开垦山地、修建蓄水池、修建机耕路等临时占地需要的,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并报相关部门批准。
4、乙方依法承担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森林消防等义务。
5、合同到期,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包林地使用权。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四、违约责任
(一)甲乙双方约定违约金为合同金额的20%,计 元,(大写) 整。
(二)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共同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违约,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
(三)合同期内,赎买的林木发生山林权属纠纷或者甲方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干涉和破坏乙方的生产经营与管护,使乙方无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约定违约金,给乙方造成实际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五、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生合同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由森林资源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调解,调解不成或不愿调解的,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平等协商后可完善合同内容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林地所有权利人、乡(镇)政府、县林业主管部门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来源:柘荣县人民政府
责任编辑:刘宁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