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党内监督 推动《准则》《条例》落地生根
宁德网消息 (余瑞琪)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强化党内监督,全面从严治党走向新的高度,体现了党的建设工作不断取得新的进展。各级纪委(纪检组)认真贯彻执行《准则》《条例》,运用“四种形态”监督执纪问责,也体现了党中央坚决惩治腐败的坚定决心,为反腐败斗争注入了新强心剂,也为那些党内腐败分子敲响了警钟。
一、强化党内监督,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保障。2016年7月8日颁布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是第一部规范党的问责工作的基础性法规,让党的领导干部肩负起管党治党责任,增强担当精神,自觉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下去。《准则》《条例》实施,体现了党内监督无禁区、无例外的坚定决心,各级党组织务必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进一步促使党的领导干部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的政治态度;实行党内监督,就要严格按照党章党规确定的民主原则和程序办事,畅通和拓宽党员表达意见渠道,确保党内民主,只有这样,才能不断赢得党心民心。通过学习贯彻《准则》《条例》,严格要求自已,带头示范,坚持民主原则和程序办事;同时,肩负起管党治党责任,履行好分管领域的“一岗双责”,让公权力在正确轨道上运行。
二、学习《准则》《条例》,是筑牢思想道德防线的基础。新时代有新任务,新形势有新要求。通过对《准则》《条例》的学习,感受到要贯彻落实好《准则》《条例》,就要加强党员领导干部队伍建设,就必须在提高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的能力上下功夫。提高自我教育能力重在加强自身修养,筑牢思想道德防线。一些犯错误的党员领导干部在剖析反省自己违法乱纪的原因时,往往都是不注重学习,放松了思想改造。党员领导干部必须不断加强自身修养、搞好自我教育,要把学习作为一种政治责任,作为一种精神追求,作为一种生活方式,既要以反面案例警示,又要用正面典型引领,常揭自己之短,常思自己之过,经常对自己的言行进行回头看,对自己隐藏在思想深处的、不敢见人的缺点、弱点进行无情剖析,解决好入党为什么、在位想什么、身后留什么的,才能筑牢思想道德防线,自觉做到拒腐蚀、永不沾。
三、派驻机构履行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的客观要求。《准则》《条例》明确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这是在全面从严治党条件下,对纪律检查委员会职责的高度凝练和准确定位。派驻机构是党组织设在被监督单位的“哨兵”和“探头”,必须伸长耳朵、瞪大眼睛,时刻关注干部的思想、工作、作风和生活情况,监督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不断增强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落实“两个责任”,挺纪在前,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把监督执纪问责做细做深做实,才能真正发挥“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派驻纪检监察干部在理念上更需持续更新,在方法上更加有的放矢,在行动上更要作出表率,才能真正成为党章党纪的维护者、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捍卫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推进者。
结合宁德市商务局工作实际,一要加强党章党规党纪学习。组织党员干部通过学习、讨论、测试等方式,深刻领会《准则》《条例》,增强从严治党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二要不断改进监督方式。把廉政谈话、述责述廉等制度与加强权力制约、办事公开等结合起来,由单一监督向多层面、多形式的监督推进。三要加强干部日常监督。特别注意加强对掌管人、财、物等重要岗位党员干部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出现违纪行为从严查处。
责任编辑:叶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