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9日宁德市举行法院执行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
12月29日,宁德市举行法院执行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宁德市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陈国斌、市法院执行局局长吴杰、市法院执行局副局长李仕干出席发布会介绍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宁德市委宣传部副调研员、市政府新闻办副主任廖南福主持新闻发布会。全程实录如下:
主持人 廖南福:
各位来宾,各位新闻界的朋友们,大家上午好!
欢迎各位参加今天上午的新闻发布会。
宁德市委市政府对司法工作高度重视,近年来,全市法院持续推进集中清理执行积案,切实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坚决打赢“两年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仗,推动“平安宁德”“法治宁德”“诚信宁德”的建设。今天,宁德市政府新闻办专门邀请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向大家通报全市法院执行工作和打击拒执罪的情况,通报相关案例,并现场回答记者朋友们感兴趣的问题。
现在,我向各位介绍出席今天发布会的有关负责人,他们是:市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陈国斌、市法院执行局局长吴杰、市法院执行局副局长李仕干。
首先,请市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陈国斌介绍全市法院执行工作有关情况。
陈国斌:
各位来宾、新闻界的朋友们,大家好!首先,我谨代表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莅临发布会的各位来宾和新闻界的朋友们表示热烈的欢迎。借此机会,对长期以来关心、支持我市执行工作的各级来宾、新闻界朋友、各界人士表示衷心的感谢!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切实解决执行难。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召开会议研究部署解决执行难,中办、国办出台《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201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在全国“两会”上向党和人民庄严承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并提出解决执行难要实现“四个基本”的总体目标,即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和外界干预执行现象基本得到遏制;人民法院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的情形基本消除;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的程序标准和实质标准把握不严、恢复执行等相关配套机制应用不畅的问题基本解决;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基本执行完毕。去年6月,我省被列入“两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19个重点省份之一。今年以来,全市法院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七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市委领导、市人大监督、市政府支持、市政协民主监督和省法院指导下,以改革创新精神推动两年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仗,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和人民群众获得感。现将全市法院执行工作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2017年1月1日至11月30日,全市两级法院共受理各类执行案件19464件,执结15516件,到位标的22.45亿元,案件执结率79.72%;发放执行案款17.2亿元;促进金融机构核销不良资产约47.76亿元。省法院和市委领导对我市法院执行工作多次给予充分肯定,全市法院多项创新举措和工作机制被省法院推广,市法院、福安法院、福鼎法院被省法院授予执行工作先进集体,黄锦清等10人被授予全省法院执行工作先进个人。
一、执行联动大格局初步形成
市委将“用两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正式写入宁德市第四次党代会报告,把解决执行难纳入诚信体系建设范畴;市人大常委会专项听取并审议法院执行工作报告,市政协到市法院视察并听取执行工作通报;今年9月,市委办、市政府办联合下发了《宁德市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的实施细则》,各县(市、区)也配套制定了本级两办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8月26日,市委隋军书记在市法院呈报的《关于全市法院院长座谈会暨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推进会情况的报告》作出批示,充分肯定市法院开展的执行百日攻坚行动。全市法院着力把基本解决执行难作为系统工程来抓,推动建立和完善“党委领导、政法委协调、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政协民主监督、法院主办、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格局。
二、执行专项行动初显成效
一是狠抓大标的案件的执行。对标的大、影响大、涉及人数众多的执行案件,实行百案专案管理,由院领导挂钩督办,加大执行力度。如世鸿华尔道夫、顺丰、丛贸、金瑞公司等系列案件,实行专案管理,由院领导挂钩督办,加大执行力度,促进案件执行到位。二是开展涉金融案件专项执行活动。结合市委集中打击恶意逃废债行为专项整治行动,今年3月部署全市法院开展涉金融执行案件专项行动,今年第二季度根据省法院“四大战役”部署,开展“金融专项执行行动”,通过开辟绿色通道,以“快保全、快立案、快执行”及时有效保护金融债权,得到市委市政府的高度肯定。三是开展执行百日攻坚行动。今年8月,市法院出台《全市法院执行百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以百日攻坚行动作为推进解决执行难的重要抓手,开展七项专项行动,包括第三方评估专项自查整改行动、“三升四降”数据指标专项整改行动、清案结案、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案件专项行动、清理执行案款专项行动、反规避执行、反抗拒执行专项行动、涉腾退不动产案件专项行动、规范执行行为专项行动。四是开展清理执行积案专项活动。制定《宁德法院集中清理执行积案工作方案》,并建立“一案一账号”,成立专项工作督导组开展督导工作,把涉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资、人身损害赔偿、劳资纠纷等“六类案件”作为执行重点。五是开展清理执行暂存款专项活动。针对2015年12月31日前已经收取但尚未发放的执行案款,开展集中清理活动,成立执行案款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对照无法发放认定标准逐一进行清理,加大执行案款的发放力度。全市法院共清理并发放暂存款2563笔,金额共计0.84亿元。六是定期开展全市法院强制执行统一行动。今年9月13日、9月28日,全市法院分别在省法院和市法院的组织下,开展集中统一执行行动,开展腾房、发放执行案款、拘留等执行行动,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部分省人大代表、市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市政协委员和新闻媒体记者参加观摩。
三、执行信息化取得长足进步
依托省法院信息化3.0版和智慧法院建设,运用“互联网+执行”,推进执行信息系统优化升级,加快执行指挥系统建设,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要求,实现全市两级法院执行指挥系统互联互通,实现全市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三个统一”。完善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全面推行网上办案,确保全部执行案件在统一的执行办案平台中运行;推广应用网络查询“小帮手”软件,查询效率提高了8倍;全市法院运行网络司法评估系统,提高财产变现率;加强执行大数据分析,为解决执行难提供精准数据支撑与信息服务。
四、执行工作强制性不断加强
一是严厉打击拒执行为。为进一步研究落实拒执罪及引导当事人拒执罪提起自诉等相关问题,市法院牵头协调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召开执行工作专项会议,于今年5月份出台《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及《备忘录》,形成办理拒执罪案件具体识别机制,明确三次强制措施作为拒不腾退不动产构成拒执罪的认定标准,进一步细化管辖单位及操作流程。截至12月26日,全市法院共强制腾退不动产679处,司法拘留308人,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通过公诉、自诉共移送案件91件112人,立案48件52人,法院判决21件21人,11件12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自动履行了部分执行款。财产报告令、搜查令、罚款、拘留、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以及追究拒执罪等成为执行工作的常用措施,执行威慑力进一步显现。
二是发挥联合惩戒失信被执行人平台作用。加大联合惩戒力度,全市法院累计发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1.98万例,探索实行对失信被执行人设置失信手机彩铃,古田法院在全市率先与中国电信古田分公司合作,对29名失信被执行人定制专属彩铃实施信用惩戒。市法院在《闽东日报》、宁德网等媒体,蕉城、福鼎、寿宁、古田法院在微信公众号,福安法院在市政府政务公开屏幕上发布失信人名单,都取得较好的效果。同时针对失信被执行人主体为特殊主体的公职人员,定期向其所在单位、组织部门通报,对公职人员的晋升、换届等考核任用建立诚信档案,健全公务员失信惩戒机制。
五、执行工作机制不断创新
市法院认真落实执行体制机制改革部署要求,积极推进审执分离改革,实现审判权和执行权合理分离,进一步优化执行权配置;完善立审执协调配合机制,从立案、审判环节抓起,加大调解和解、服判息诉工作力度,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法律义务,从源头上减少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数量;探索繁简分流办案机制,根据执行案件财产查找、争议解决、拍卖处置等环节的难易程度,建立和完善案件分配、人员组合机制,开展小额执行案件快速执行通道,最大限度提高执行工作质效。全市法院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创新,市法院探索推行的“网拍按揭贷款”和“网络不间断拍卖”做法、《基本解决执行难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责任清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执行工作助力化解金融风险的若干意见》等,得到省法院的肯定,经省法院转发并在全省法院推广。福鼎法院创新执行团队繁简分流机制,成立5个团队,提高执行效率;屏南法院创新人民陪审员协助执行、监督执行工作机制,增强执行工作透明度;寿宁法院创新执行跟踪、分段执行和院领导包案化解机制;福安法院创新建立被执行人财产、行踪举报悬赏机制,强化执行威慑,均取得了良好成效。
当前,我市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已经进入攻坚见效、决战决胜的关键阶段。全市法院将继续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紧紧依靠党委领导、人大政协监督和政府支持,围绕“四个基本”总体目标,充分发挥执行职能,着力改革攻坚,从严抓好队伍,全力以赴做好基本解决执行难“冲刺”“决战”各项工作,更好地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为开发三都澳、建设新宁德创造更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社会环境。
最后,再次衷心感谢记者朋友们的关心、关注和支持。我就介绍到这里,谢谢大家。
主持人 廖南福:
下面请市法院执行局副局长李仕干通报宁德两级法院打击拒执罪的4起典型案例。
李仕干:大家好,下面由我向大家通报宁德市两级法院打击拒执罪的4起典型案例。
案例1:黄淑萍拒不执行判决罪(福鼎法院)
简介:被执行人黄淑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经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诉机关以拒不执行判决罪提起公诉,经审理判决,黄淑萍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一)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林某与被执行人黄淑萍及其丈夫施正友(另案处理)、云南丰瑶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宁德中院一审、福建省高院二审,判决被执行人黄淑萍偿还申请执行人林某借款本金1464万元及相应利息。因被执行人黄淑萍未及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林某于2012年12月25日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程序中,经查发现,2013年4月10日,被执行人黄淑萍及施正友夫妇将黄淑萍名下位于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某房产以总价115万元转让给他人。2013年5月9日,被执行人黄淑萍与施正友夫妇又将持有的云南丰瑶公司30%的股权作价180万元转让给他人。而在2012年4月至2014年1月间,被执行人黄淑萍通过现金转账及拍卖房产等方式偿还林某借款本金或利息共计818万元,未完全履行付款义务。
2015年7月21日,被执行人黄淑萍向福鼎市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5月3日,福鼎市检察院以被执行人黄淑萍拒不执行判决罪向福鼎市法院提起公诉。福鼎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淑萍明知自己身为被执行人,在法院强制执行期间,转移名下房产或夫妻共同财产给他人,致使判决无法执行,属有能力执行判决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其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部分执行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黄淑萍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黄淑萍明显具有还款能力,但却转移财产,逃避执行,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惩戒。该判例警示所有被执行人都要依法配合执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随着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的不断健全完善,任何心存侥幸,以为财产在外省、外地,人民法院无法调查,因此妄图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案例2:缪兴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福安法院)
简介:被执行人缪兴全撕毁法院封条、拒不迁出房屋,致使裁定无法执行,检察院以其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提起公诉后,被执行人缪兴全主动与申请执行人郑菊庄达成执行和解,双方债权债务清结。最终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一)基本案情
郑某与缪兴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福安法院判决,判令被缪兴全限期赔偿郑某损失83073.25元。因缪兴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赔偿义务,郑某于2015年1月21日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福安法院裁定查封、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福安市赛岐镇某房屋,并于2015年4月17日将上述法律文书留置送达被执行人。2015年5月20日,福安法院在该房屋粘贴迁出公告,责令其和居住在该房屋内的相关人员在2015年7月20日前主动搬出,但被执行人撕毁封条,拒绝履行搬迁义务。2016年4月28,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福安法院遂对其予以司法拘留。直至2017年3月29日,被执行人被福安公安局抓获时,仍未履行搬迁义务、拒不腾空房屋,致使福安法院无法拍卖房屋。检察院以其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提起公诉后,被执行人主动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双方债权债务清结。福安法院于2017年6月16日判决被告人缪兴全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二)典型意义
在执行实践中,“腾房难”是法院“执行难”中的一个突出问题,被执行人往往会利用各种手段阻挠法院强制腾空,给执行工作造成极大阻碍,一方面损害了法律权威,另一方面也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被执行人缪兴全拒不迁出房屋,在法院公告后,不仅拒不搬出,还撕毁法院封条。其在被拘留以后,仍拒不迁出房屋,致使判决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属于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情节严重”行为,依法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该案的判决为此类案件的处理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
案例3:吴林江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寿宁法院)
简介:被执行人拒不交出被法院查封的车辆,申请执行人王某向寿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在此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经审理判决,吴林江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免于刑事处罚。
(一)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吴林江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寿宁法院于2016年8月23日作出(2016)闽0924民初第517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30日向寿宁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寿宁法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收到寿宁法院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限定被执行人在接到寿宁法院报告财产令后,三日内向寿宁法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的一年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收到寿宁法院法律文书后,未按要求向寿宁法院申报财产,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寿宁法院于2017年1月15日作出(2017)闽0924司惩127号罚款决定书、(2017)闽0924执33号执行决定书,对被执行人不履行申报财产行为处以罚款1000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决定送达后,被执行人仍未向寿宁法院申报财产。经寿宁法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一部车牌号为闽JL2985号小轿车。2017年6月20日,寿宁法院作出(2017)闽0924执33号之一裁定书,对闽JL2985号小轿车进行查封。2017年11月21日,寿宁法院向被执行人送达责令交出财物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二日内交出已被查封的闽JL2985号小轿车。期限过后,被执行人拒绝交出。2017年12月12日,申请执行人向寿宁法院提出控告,请求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寿宁法院依法立案受理。同月15日,刑事案件审理阶段,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就执行案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行为表示谅解。当日,寿宁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被执行人吴林江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免于刑事处罚。
(二)典型意义
本案申请执行人标的不大,只有4万元本金及利息,但被执行人吴林江未按财产报告令报告财产,未按责令交出财物通知书交出已被法院查封的财产,在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的刑事自诉案件后,因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被免于刑事处罚。该判例警示所有被执行人不论执行标的大小,都要主动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自觉履行判决,否则将受到法律制裁。本案从另一个角度也告诉那些涉嫌拒执罪的被执行人,能认清形势,主动投案并积极履行义务,依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以得到从轻处罚。
案例4:林龙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蕉城法院)
简介:被执行人林龙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将财产转移用于偿还他人债务,导致判决无法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一)基本案情
被执行人林龙通与申请执行人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蕉城法院于2005年7月25日作出(2005)蕉民初字第3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林龙通返还陈某借款63.947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林龙通未履行还款义务。同年11月,蕉城法院依陈某申请,向林龙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林龙通偿还陈某63.947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蕉城法院发现林龙通在蕉城区漳湾镇下塘鸟屿拥有130亩虾塘。随后,蕉城法院向蕉城区海洋渔业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冻结林龙通虾塘的移户手续,同日,蕉城法院裁定查封、冻结林龙通上述虾塘。
2016年6月至8月间,蕉城区土地收储中心征收了林龙通100.669亩虾塘,林龙通获得征收补偿款442.9万元。林龙通要求蕉城区漳湾镇临港工业区征地收海工作指挥部将392.6万元转入其女婿的银行账户。钱款到手后,林龙通依然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将其中377多万元用于偿还其他债务,余下部分用于日常生活开销。
2017年5月23日林龙通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6月3日被逮捕,蕉城法院于今年10月17日判决被告人林龙通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林龙通有能力执行法院判决而拒不执行,将财产转移用于偿还其他债务而未进行申报,致使法院生效民事判决无法执行,根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被执行人林龙通转移财产额达到执行标的额的50%以上,属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主持人 廖南福:
感谢陈国斌副院长与李仕干副局长的介绍与发布!
接下来,欢迎记者朋友就各自感兴趣的问题提问。市法院执行局局长吴杰将就记者的提问进行解答。记者朋友们提问前请先举手示意,应邀提问时自报身份。现场提问现在开始。
福建日报宁德记者站记者:刚刚通报介绍了全市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的许多举措和成果。那么,从近几年的执行成效来看,主要进步体现在哪些方面?
吴杰:首先,感谢您对我们法院执行工作的关心和关注。
去年以来,按照省法院的部署要求,全市两级法院坚决统一思想行动,盯紧抓实目标举措,扎实有力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通过开展执行百日攻坚行动、涉金融执行案件专项行动、执行统一行动等一系列行动,取得了新成效,实际执行率、执行标的到位率等多项指标持续向好。2016年以来,全市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36718件,执结30661 件,到位标的额40.65亿元;清理历年执行积案35950件,清理率达99.05%,居全省第一,清理并发放暂存款2563笔,金额共计0.84亿元。共将46099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司法拘留558人,以涉嫌拒不裁决、裁定罪为由通过公诉、自诉共移送案件166件232人,26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各地法院在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中也呈现出各自特色亮点:蕉城法院率先建立执行干警信访接访值班制度,对拒不腾退不动产的被执行人采取统一停水断电强制措施。古田法院将法警大队统一由执行局长分管,组建高效便捷的执行团队。屏南法院创新人民陪审员协助执行、监督执行工作机制。周宁法院在强制腾房过程中引进公证机制,通过司法建议助力化解金融风险。寿宁法院高标准建成执行指挥中心,创新执行跟踪、分段执行和院领导包案化解机制。福安法院建立公职人员等特殊主体联合失信惩戒机制,创新被执行人财产、行踪举报悬赏机制。柘荣法院完善执行积案清理良性循环机制。福鼎法院建立全市首家执行服务中心,创新闽浙边界执行联动机制。霞浦法院率先推动成立以县委书记任组长的执行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推行“百名老赖追缉令”,成立法警大队执行中队。
闽东日报社记者:在打击拒执罪的过程中,最常见的问题和困难是什么?能否举例简单介绍一下?法院又是如何克服的?
吴杰:实践中,被执行人抗拒执行、规避执行主要表现为两类情形:一是拒不腾退不动产,二是签订虚假租赁合同规避执行。为加大对拒执犯罪的打击力度,全市法院采取了如下措施:严格执行市法院与市检察院、公安局联合制定的《关于贯彻落实〈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及《备忘录》,在党委政法委牵头下,积极加强与检察、公安等部门的配合,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并抽调业务骨干组成专案小组,统一办理涉嫌拒执犯罪、非法处置犯罪案件和查找、拘留被执行人工作。扎实做好拒执犯罪案件移送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抽调精兵强将组成摸底排查小组、案件分析小组和立案协调工作小组,明确分工,强化责任,为精准打击拒执犯罪做好准备。将集中打击拒执犯罪与转变执行作风、规范执行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相结合,建立发现机制、成案机制、移送跟踪机制和考核机制,努力解决复杂疑难执行案件,推动执行工作良性发展。联合公安、检察部门,制定关于严厉打击拒执犯罪的通告,在报纸、电视台进行发布,并印制宣传单,深入社区、集市进行广泛宣传。把专项活动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结合起来,通过新闻媒体平台进行曝光。选取典型涉执犯罪公诉案件进行集中公开宣判,震慑犯罪、形成声势。
东南网记者:目前法院推进执行信息化取得了哪些成效?对于“互联网+执行”,下一步有什么计划?
吴杰:推进法院执行信息化建设工作,是提高执行工作质量和效率的必由之路。加强执行信息化建设,不仅可以增进资源共享,提高执行工作信息传递速度,节约执行资源,还能推动执行工作体制机制创新完善,有效破解执行工作难点焦点,促进司法公正。
依托省法院信息化3.0版和智慧法院建设,目前已经实现全市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全市法院以最高院提出的“做强做实执行指挥中心”工作要求为契机,实现执行信息化水平质的飞跃。一是进一步完善执行指挥中心的数据归集、信息交换等功能,严格落实值班制度,确保中心真正发挥上传下达、实时监控、快速反应的执行指挥调度中心功能。两级法院善于利用信息化手段解决“管不到、管不住”的问题,依托执行指挥中心对执行办案、接访、协调等工作进行管理和督办,强化对执行程序各个环节的监督制约,发挥中心在执行考核和决策分析中的基础性作用,规范执行行为,提高执行效率。二是拓展“点对点”财产网络查控覆盖面,一方面充分发挥“小机器人”的作用,宁德法院安装应用司法查控系统自动查询软件,实现了查询的批量化和全天化;另一方面实现了与国土、房管等部门对接后的自动查询功能。三是规范执行案件流程节点管理,实现对执行程序各环节、各节点的精细化管理和监控。四是运行“一案一账号”执行案款管理系统,形成账目清晰、程序透明、发放高效的管理新模式。
下一步,全市法院将纵深推进执行信息化建设,主动拥抱现代科技,继续扩大“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覆盖面,全面推进执行指挥中心优化升级,进一步完善网络评估拍卖、流程节点管理等工作机制,构建人力与科技深度融合的执行工作新模式。
宁德人民广播电台记者:在惩戒失信被执行人方面,法院专门针对公职人员推出了失信惩戒机制,具体做法有哪些?效果如何?
吴杰:公职人员应该是社会诚信的表率,尊重法院裁判、积极履行法律义务应该是其基本的法治素养,如果放任“州官放火”,就难管“百姓点灯”。
针对失信被执行人主体为特殊主体的公职人员,法院采取更加严厉的措施:
一是招录(聘)为公务人员限制。限制招录(聘)失信被执行人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二是定期向其所在单位、组织部门通报,对公职人员的考核任用建立诚信档案,将失信情况作为其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参考,健全公务员失信惩戒机制。
三是加大对公职人员失信行为的公开曝光力度,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畅通民意诉求渠道,对公职人员失信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宁德晚报记者:从刚刚发布的四起拒执罪典型案例可以看出,涉嫌拒执罪的行为各有不同,判决结果也不同,那么,什么情况会构成拒执罪,界定标准是什么?相应的处罚又是怎么样的?
吴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在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结合执行工作的司法实践,对拒执罪行为的具体表现,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列举了三类八项情形可以构成拒执罪,第一类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情形,比如,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第二类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或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情形,比如,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的行为,极大侵害了司法公信力,阻碍了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应严厉打击。第三类是“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行为的基本特征,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不执行,从而导致债权人合法权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予以刑法处罚。需要指出的是,省高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制订的《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七、八、九条,对“情节严重和重大损失”作了具体的规定,如“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认定,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的规定认定。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无偿转让财产额达到执行标的额的10%,个人达到5万元、单位达到25万元。
主持人 廖南福:
因为时间关系,今天的现场提问就到这里。感谢记者朋友的提问和吴杰局长的详尽回答!会后,记者朋友还可以继续采访相关部门负责同志。
各位来宾、记者朋友们,“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裁判的价值在于执行”,解决执行难问题,不仅是确保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内在要求,也是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目标的应有之义。希望记者朋友们加大宣传报道力度,让社会公众更好了解法院执行工作及打击拒执犯罪的重要性和动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开发三都澳,建设新宁德”提供有力保障!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
责任编辑:孙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