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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9日宁德市举行法院执行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

2017-12-29 16:21 来源:宁德网

主持人 廖南福:

感谢陈国斌副院长与李仕干副局长的介绍与发布!

接下来,欢迎记者朋友就各自感兴趣的问题提问。市法院执行局局长吴杰将就记者的提问进行解答。记者朋友们提问前请先举手示意,应邀提问时自报身份。现场提问现在开始。

 福建日报宁德记者站记者:刚刚通报介绍了全市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的许多举措和成果。那么,从近几年的执行成效来看,主要进步体现在哪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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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杰:首先,感谢您对我们法院执行工作的关心和关注。

去年以来,按照省法院的部署要求,全市两级法院坚决统一思想行动,盯紧抓实目标举措,扎实有力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通过开展执行百日攻坚行动、涉金融执行案件专项行动、执行统一行动等一系列行动,取得了新成效,实际执行率、执行标的到位率等多项指标持续向好。2016年以来,全市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36718件,执结30661 件,到位标的额40.65亿元;清理历年执行积案35950件,清理率达99.05%,居全省第一,清理并发放暂存款2563笔,金额共计0.84亿元。共将46099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司法拘留558人,以涉嫌拒不裁决、裁定罪为由通过公诉、自诉共移送案件166件232人,26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各地法院在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中也呈现出各自特色亮点:蕉城法院率先建立执行干警信访接访值班制度,对拒不腾退不动产的被执行人采取统一停水断电强制措施。古田法院将法警大队统一由执行局长分管,组建高效便捷的执行团队。屏南法院创新人民陪审员协助执行、监督执行工作机制。周宁法院在强制腾房过程中引进公证机制,通过司法建议助力化解金融风险。寿宁法院高标准建成执行指挥中心,创新执行跟踪、分段执行和院领导包案化解机制。福安法院建立公职人员等特殊主体联合失信惩戒机制,创新被执行人财产、行踪举报悬赏机制。柘荣法院完善执行积案清理良性循环机制。福鼎法院建立全市首家执行服务中心,创新闽浙边界执行联动机制。霞浦法院率先推动成立以县委书记任组长的执行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推行“百名老赖追缉令”,成立法警大队执行中队。

闽东日报社记者:在打击拒执罪的过程中,最常见的问题和困难是什么?能否举例简单介绍一下?法院又是如何克服的?

吴杰:实践中,被执行人抗拒执行、规避执行主要表现为两类情形:一是拒不腾退不动产,二是签订虚假租赁合同规避执行。为加大对拒执犯罪的打击力度,全市法院采取了如下措施:严格执行市法院与市检察院、公安局联合制定的《关于贯彻落实〈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及《备忘录》,在党委政法委牵头下,积极加强与检察、公安等部门的配合,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并抽调业务骨干组成专案小组,统一办理涉嫌拒执犯罪、非法处置犯罪案件和查找、拘留被执行人工作。扎实做好拒执犯罪案件移送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抽调精兵强将组成摸底排查小组、案件分析小组和立案协调工作小组,明确分工,强化责任,为精准打击拒执犯罪做好准备。将集中打击拒执犯罪与转变执行作风、规范执行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相结合,建立发现机制、成案机制、移送跟踪机制和考核机制,努力解决复杂疑难执行案件,推动执行工作良性发展。联合公安、检察部门,制定关于严厉打击拒执犯罪的通告,在报纸、电视台进行发布,并印制宣传单,深入社区、集市进行广泛宣传。把专项活动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结合起来,通过新闻媒体平台进行曝光。选取典型涉执犯罪公诉案件进行集中公开宣判,震慑犯罪、形成声势。

 东南网记者:目前法院推进执行信息化取得了哪些成效?对于“互联网+执行”,下一步有什么计划?

吴杰:推进法院执行信息化建设工作,是提高执行工作质量和效率的必由之路。加强执行信息化建设,不仅可以增进资源共享,提高执行工作信息传递速度,节约执行资源,还能推动执行工作体制机制创新完善,有效破解执行工作难点焦点,促进司法公正。

依托省法院信息化3.0版和智慧法院建设,目前已经实现全市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全市法院以最高院提出的“做强做实执行指挥中心”工作要求为契机,实现执行信息化水平质的飞跃。一是进一步完善执行指挥中心的数据归集、信息交换等功能,严格落实值班制度,确保中心真正发挥上传下达、实时监控、快速反应的执行指挥调度中心功能。两级法院善于利用信息化手段解决“管不到、管不住”的问题,依托执行指挥中心对执行办案、接访、协调等工作进行管理和督办,强化对执行程序各个环节的监督制约,发挥中心在执行考核和决策分析中的基础性作用,规范执行行为,提高执行效率。二是拓展“点对点”财产网络查控覆盖面,一方面充分发挥“小机器人”的作用,宁德法院安装应用司法查控系统自动查询软件,实现了查询的批量化和全天化;另一方面实现了与国土、房管等部门对接后的自动查询功能。三是规范执行案件流程节点管理,实现对执行程序各环节、各节点的精细化管理和监控。四是运行“一案一账号”执行案款管理系统,形成账目清晰、程序透明、发放高效的管理新模式。

下一步,全市法院将纵深推进执行信息化建设,主动拥抱现代科技,继续扩大“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覆盖面,全面推进执行指挥中心优化升级,进一步完善网络评估拍卖、流程节点管理等工作机制,构建人力与科技深度融合的执行工作新模式。

宁德人民广播电台记者:在惩戒失信被执行人方面,法院专门针对公职人员推出了失信惩戒机制,具体做法有哪些?效果如何?

 吴杰:公职人员应该是社会诚信的表率,尊重法院裁判、积极履行法律义务应该是其基本的法治素养,如果放任“州官放火”,就难管“百姓点灯”。

针对失信被执行人主体为特殊主体的公职人员,法院采取更加严厉的措施:

一是招录(聘)为公务人员限制。限制招录(聘)失信被执行人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二是定期向其所在单位、组织部门通报,对公职人员的考核任用建立诚信档案,将失信情况作为其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参考,健全公务员失信惩戒机制。

三是加大对公职人员失信行为的公开曝光力度,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畅通民意诉求渠道,对公职人员失信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宁德晚报记者:从刚刚发布的四起拒执罪典型案例可以看出,涉嫌拒执罪的行为各有不同,判决结果也不同,那么,什么情况会构成拒执罪,界定标准是什么?相应的处罚又是怎么样的?

吴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在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结合执行工作的司法实践,对拒执罪行为的具体表现,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列举了三类八项情形可以构成拒执罪,第一类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情形,比如,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第二类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或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情形,比如,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的行为,极大侵害了司法公信力,阻碍了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应严厉打击。第三类是“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行为的基本特征,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不执行,从而导致债权人合法权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予以刑法处罚。需要指出的是,省高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制订的《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七、八、九条,对“情节严重和重大损失”作了具体的规定,如“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认定,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的规定认定。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无偿转让财产额达到执行标的额的10%,个人达到5万元、单位达到25万元。

责任编辑:孙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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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法院 失信 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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