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专利奖评奖办法的通知》相关条款的决定
闽政办〔2018〕58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评选第二十届中国专利奖的通知》(国知发管函字〔2018〕38号)精神及我省评比达标表彰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专利奖评奖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0〕99号,以下简称《评奖办法》)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一、将《评奖办法》第三条中“福建省专利奖每年评审一次,奖励经费由福建省专利发展专项资金列支”,修改为“福建省专利奖每两年评审一次,奖励经费由福建省专利发展专项资金列支”。
二、将《评奖办法》第七条第二款“在评奖当年7月1日前被授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不含国防专利、保密专利)”,修改为“在开展评奖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含)前被授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不含国防专利、保密专利)”。
三、将《评奖办法》第九条中“获中国专利金奖的,按特等奖给予奖励;获中国专利优秀奖的,按一等奖给予奖励”,修改为“获中国专利金奖的按特等奖给予奖励,获中国专利银奖的按一等奖给予奖励,获中国专利优秀奖的按二等奖给予奖励;获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按一等奖给予奖励,获中国外观设计银奖的按二等奖给予奖励,获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按三等奖给予奖励”。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6月25日
责任编辑:陈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