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5日上午宁德市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工作通报会召开
近年来,国家有关部委和我省出台了一系列设施农业用地的新政策,在细化用地范围、拓宽用地规模、取消占补平衡、破解永农瓶颈、简化用地手续等方面进行了改进和突破,对便民利民和“三农”工作具有较大的积极意义。
您都学懂弄通了吗?11月5日上午,宁德市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工作通报会召开,邀请市自然资源局总工程师郑铭,解读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政策。
设施农业用地范围是什么?
据介绍,设施农业用地是指在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按功能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
与国家规定相比,我省进一步细化了设施农业的用地范围,如将食用菌配料到出菇全过程生产用地、毛茶制作、农业智能操控等列入设施农业用地范围,这对我市食用菌和茶产业的发展有很大的促进作用。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辅助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
新的设施农业用地政策有做了哪些改进和突破?
拓宽用地规模
“生产设施用地,根据生产需要确定,没有规模限制。”据郑铭介绍,附属设施用地,作物种植和水产养殖的,上调至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畜禽养殖的,取消了15亩的上限要求,上调至项目用地规模10%以内,还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相关要求放宽至15%的比例。在符合相关规划、建设安全和生物防疫等方面要求的前提下,养殖设施还允许建设多层建筑。
节约用地成本
新政策规定,将设施农业用地纳入农业内部结构调整,按农用地调查和管理,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考虑到设施农业是从事农产品生产的特点,有别于公路、铁路等基础设施用地,可以使用一般耕地,无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现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费用标准为:水田指导价每亩15万元、旱地限价每亩5万元、粮食产能限价每亩每百公斤1万元,设施农业用地无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政策改进,也大大节约了农业经营者用地成本。”郑铭说道。
解决用地瓶颈
根据2018年度变更调查数据,宁德市永久基本农田182.25万亩,占实有耕地244.28万亩的比重高达74%,设施农业项目布局有时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在原有设施建设严禁占用基本农田的政策规定下,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无法获得批准,农业经营者违规占用时有发生,也不利用设施农业的发展。
郑铭表示,新政策放宽了有关规定,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有效解决了设施农业的用地瓶颈。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两种情况分别是:第一种:种植设施直接利用耕地生产、地面下挖覆土种植、采用种植架、在耕地上架空及不移除表土层的非永久性铺面等方式生产的,视为不破坏耕地耕作层,无需补划。第二种:考虑到兴建设施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力,对于作物种植中一些设施建设破坏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
优化用地手续
新政策中,按照“放管服”的要求,进一步简化了用地手续,取消了设施农业用地审批手续,执行备案机制,提高了用地取得效率。
“由农业经营者制定建设方案,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相关土地权利人就用地事宜协商一致,按要求签订用地协议后即可动工建设。”据郑铭介绍,农业经营者持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所需材料向乡镇政府进行用地备案,由各乡镇备案汇总后于每月25日前报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存档。当然,涉及使用并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须事先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动工建设。
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永久基本农田具体流程怎么走?
设施农业用地在正式备案前,乡镇政府应将项目用地情况报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项目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是否破坏耕作层以及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可行性进行认定,出具具体认定意见。
项目涉及破坏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未经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同意的,不得备案,不得动工建设;经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同意使用的,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编制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在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中补划等质等量的耕地,逐级上报至省自然资源厅,更新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
违法用地将追责!!!
此外,市自然资源局明确表示,将强化对设施农业用地的事中事后监管,加强日常执法动态巡查,对不符合规定兴建设施和使用土地的,做到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对未按要求备案或备案内容与实际建设情况不一致的,按疑似违法用地进行调查,责令限期整改;对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商品住宅、私家庄园、别墅等其他非农建设,以及擅自改变农业生产设施性质用于餐饮、娱乐、康养等其他经营用途的,按违法用地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未按要求履行土地复垦责任的,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按土地复垦相关规定和用地协议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原标题:学懂弄通!设施农业用地新政策,这场新闻通报会给您细细讲……
责任编辑:孙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