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 | 隐匿、变卖财物,后果很严重!一男子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获刑一年七个月!
输了官司后
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
还藏匿、变卖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
将面临什么后果?
一起来看看
本期这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赵某某通过某平台以包车2000元的价格,委托周某运输货物。次日周某驾车满载镀锌盘扣、顶托、槽钢架等货物,通过高速检查站时,因上述货物超吨,以及部分道路绕道行驶,周某提出另加价300元运费的要求,因此与赵某某产生矛盾,双方僵持不下。赵某某向平台投诉后,周某将车辆驶离目的地,将货物藏匿至广州市花都区一停车场。
同年5月,货主就此事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判令解除合同关系、周某返还货物并支付货物被私自藏匿在停车场期间产生的租金,周某收到判决书后拒不履行返还义务。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蕉城法院执行干警多次联系周某,要求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周某仍拒不履行。2023年3月中旬,周某售卖该批货物,得款15万余元用于还款及家庭开支,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其后,蕉城法院将周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相关证据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蕉城法院依法审理,以周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周某不服,提起上诉。
裁判结果
宁德中院二审认为,被告人周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周某拒不交出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且将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即盘扣等物资变卖,酌情从重处罚。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在日常生活中,矛盾纠纷时有发生,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理性解决,不能意气用事,甚至在法院作出裁判后,对抗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强制执行,严重危害司法公信和社会诚信,严重侵害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此类行为依法应当予以严厉惩处。
本案中,周某与货主仅产生300元的经济纠纷,却擅自将十余万元的货物扣押,在法院生效判决判令其返还,甚至法院执行干警多次与周某联系沟通,要求其将存货地点位置告知后,周某仍拒不履行,进而将该车物资全部变卖,导致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法院将其犯罪线索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启动刑事追究程序,并依法定罪量刑,此举既惩治了拒执犯罪,又有效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2024年来
宁德法院共审结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17件17人,主动把打击拒执犯罪融入党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大局,既彰显严惩立场、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也严格法律适用、确保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推动切实解决执行难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
责任编辑:刘宁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