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题 2020专题管理 全面扎实做好冬春季疫情防控 聚焦

新冠病毒有没有“消失”?疫情还会再来一波吗?

2023-02-15 16:39 来源:新华社、中国新闻社

新冠疫情还会再来一波吗?

为什么第二波

新冠疫情感染高峰没来?

新冠病毒还会有“超级变种”吗?


围绕这些话题

记者专访

北京佑安医院感染综合科主任医师、

小汤山方舱医院医疗专家李侗曾



新冠疫情还会再来一波吗?




记者:春节之后,就这一波好像感觉疫情对我们生活影响越来越小,有的人甚至说新冠病毒“消失”了,您怎么看?


李侗曾:从国外的很多地方来看,新冠疫情是没有那么容易消失,往往是一波疫情之后,过两三个月就又来一次小的疫情,甚至有的地方是每隔3到6个月就来一次疫情。所以,我们国家刚刚经历这样一次大的疫情高峰,那么下一波是什么时候出现,会到什么程度,我们现在都还不知道,我们只能是说做好这方面的监测,同时,也提醒这些脆弱人群,他们要更好地防护自己。


记者:所以我们现在等于正处于一个高峰过后的群体的临时免疫阶段?


李侗曾:对,我们感染之后一般保护期是3个月到6个月以上,那么对于免疫力好的人,可以保护6个月以上;免疫力差的人,可能3个月以后他的保护率就下降了。但是在3到6个月之内,我们相对是安全的,除非这个病毒再发生特别明显的变异。



为什么第二波新冠疫情感染高峰没来?



记者:春节之前很多人都担心,春节期间大规模人员流动,会有第二波的疫情高峰,但实际上没有来,为什么?


李侗曾:这个主要就是我们在过去的一个多月,从12月到1月初,这段时间其实大部分地区的人,可以说百分之八十以上的人,感染了新冠病毒。在刚感染之后,大家康复了,我们的免疫系统战胜了病毒,这段时间抗体水平是比较高的,所以这次春节虽然有很多人员流动,大家也参加了很多聚会,但由于我们这个病毒目前还没有发生太大的变异,所以大家也没有出现新的疫情高峰。从目前来看已经平稳度过了这段时间。


记者:所以一个毒株对我们国家的影响,包括对我们每个人的影响,实际上是一个动态变化的,既取决于这个毒株本身,也取决于我们自身的状态、防疫状态,还有每个人自身的抵抗力的状态?


李侗曾:对,因为不同的国家地区采取了不同的防疫的策略,所以我们现在看到全世界是不同步的。有的地方是几波疫情,有的地方是间隔长,像中国这样的,它是突然间形成了一个免疫屏障,那么所以在短时间内其他国家流行的毒株到了我们这儿,它就流行不起来。



新冠病毒还会有“超级变种”吗?



记者:目前来看,这个新冠病毒的传播规律是怎么样的?比如以英国为例,它过去三年可以说整体上经历了三个大波,前两波可能都是来得特别快特别猛,感染数字跟死亡数字迅速攀升,然后结束了以后迅速下降,然后这一波就暂时地过去了。然后到第三波的时候,可能数字,就这个曲线没有那么“陡峭”,但是它持续的时间变长了。



李侗曾:传染病的这个发病情况,它一个是看人的免疫力,一个是病毒的致病力。当然就是说,还有最后是两个相互作用,看看是谁更强一些。我们以后的这个趋势,其实我们现在估计,如果它(新冠病毒)不再发生特别大的变异,那么它的致病率是下降的,对群众的影响是变小了。所以大家也在估计说,这个病毒它的变异是不是已经到了它的天花板了,那么它再增加免疫力,或者增加逃逸能力,都是不会太明显,有这样一个趋势。所以我们估计以后可能就是相对平稳了。


记者:那就病毒本身它的这种变异的规律来讲,就是这样一个平稳下降的规律,还是说未来的某一个点,它还有可能发生突变,变成一个非常强的病毒?



李侗曾:总体来说,从历史上我们看其它的传染病,也是随着时间长 ,它应该是说致病力下降了,但是传染性变强了,因为病毒它自己的目的并不是说我一定要打败人类,我不是非得要把宿主给他致死,或者非要把他弄得伤痕累累,病毒自己其实它只要复制自己,就达到它的目的,它只要生存,传播出去就完成它的任务了。新冠病毒给我们看到它在上呼吸道复制,这样它传播速度就更快、效率更高,但是它在上呼吸道复制,我们肺炎的发生率就少了。另外,从人类跟病毒的斗争来看,如果说这个病很重,都得肺炎症状很重,那我们采取更积极的防护措施,它就更难生存。

来源:新华社、中国新闻社

编辑:陈娥

审核:刘宁芬 周邦在




责任编辑:陈娥





返回首页
相关新闻
返回顶部
宁德网简介 版权声明 联系我们 加入我们

宁德网 版权所有,未经宁德网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351201400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号:1309374

广告联系:0593-2831322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 新闻热线:0593-2876799

宁德市新媒体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地址:宁德市蕉城区蕉城北路15号闽东日报社三楼

闽ICP备09016467号-17 网络举报监督专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