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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拟将微商纳入监管范围

2018-07-03 15:49 来源:新华社

电子商务法草案三审;电商经营者设“搭售陷阱”“押金陷阱”拟最高处50万元罚款 

6月19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电子商务法草案,三审稿明确提出,除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自建网站经营者之外,“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也拟纳入电子商务法的监管范围。

此前,电子商务法草案分别于2016年12月、去年10月进行了一审、二审。一审稿、二审稿均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范围包括三类:自建网站经营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电子商务经营者。对此,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认为,通过微信、网络直播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也应该涵盖在内。

三审稿采纳了上述建议,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焦点1

设“搭售陷阱”最高罚款50万元

针对“搭售陷阱”“押金陷阱”等备受争议的网购现象,电子商务法拟制定针对性条款,明确规定“搭售商品不得作为默认同意选项”;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否则,电子商务经营者将被处以最高达50万元的罚款。

此前,一些电商平台曾陷入“搭售陷阱”质疑,其推出的预订机票、火车票等业务,被指加入了酒店优惠券、机场VIP休息室等等“默认”费用。

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目前,一些电子商务经营者定向推送商品、服务信息存在误导的情况,搭售商品、押金返还、格式合同等存在许多不合理做法,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对此,三审稿增加了针对性条款。针对搭售陷阱,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电子商务经营者如果违反以上规定,将被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针对押金返还、格式合同存在的问题,三审稿提出,“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应当及时退还”;“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电子商务经营者如果违反有关押金返还的上述规定,未向消费者明示押金返还的方式、程序,对押金返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或者不及时退还押金的,也将被责令限期改正,可处5万元至2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至50万元罚款。

焦点2

平台强制商家“二选一”或被限制

此外,二审分组审议时,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呼吁,应对电商平台强制商家“二选一”现象作出规范。

“平台‘二选一’是一个长期困扰商家的问题”,十二届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骞芳莉当时提出,电子商务平台为了扩大规模,遏制竞争对手,对待其平台上的商家提出“二选一”的要求,并以搜索降权,取消资源位等手段,胁迫平台上的商家不得在其他平台上开展经营活动。去年“6·18”,京东和阿里为“二选一”爆发口水仗,“6·18”之后又曝出有关平台要求商家签订独家销售的消息,“这种做法使商家苦不堪言,损害了商家经营的自主权,也损害了中国电子商务的整体形象”。

对此,三审稿增加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因其技术优势、用户数量、对相关行业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经营者对该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焦点3

商家售假拟追究平台连带责任

对比一审稿、二审稿,三审稿新增“打假”条款,明确提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如果知假售假,明知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有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而未采取必要措施,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作关于电子商务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时表示,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社会公众建议,电子商务法应与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相衔接,针对电子商务平台对平台上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行为不及时采取措施,以及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等情形,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其对消费者的责任。

据此,三审稿增加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2013年12月

全国人大财经委在人民大会堂召开电子商务法起草组成立暨第一次全体会议,正式启动电子商务法立法工作。

2016年3月

两会期间,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乌日图透露,电子商务立法已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目前法律草案稿已经形成,将尽早提请审议。

2016年12月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电子商务立法进行一审。

2016年12月27日至2017年1月26日

全国人大向全国公开电子商务立法征求意见。

2017年10月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电子商务法草案进行再次审议。

2018年6月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电子商务法草案进行三审。

■ 委员建议

“泄露用户信息给予严厉处罚”

昨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电子商务法草案时,多位委员建议,草案应该强化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对于泄露用户信息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给予严厉处罚。

“近些年公民个人信息泄露事件屡屡发生,有的不法分子甚至在网上明码标价,公开叫卖公民个人信息”,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韩晓武说,“一些商家利用这些信息发布广告,甚至有些不法分子利用这些信息来实施电信诈骗等犯罪活动,性质极其恶劣,后果十分严重。大量司法案例表明,掌握公民个人信息的部门,特别是企业是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重灾区”。韩晓武说:“问题虽然出现在一些单位的少数工作人员身上,但根子在于制度不完善,在于这些单位放松了公民个人信息的管理。所以,立法应该坚持问题导向,应该针对当前实际工作中存在的电子商务的安全问题特别是信息安全问题作出规定,以健全网络安全管理机制、监督和审计机制,通过立法编织好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法网”。

“我赞成前面委员提到的对泄露用户信息的相关责任,要给予严厉处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孙其信说,“因为我们都知道,最近脸书公司因为剑桥分析公司的信息泄露,被美国政府重罚。现在我们一些网站包括平台经营者泄露用户个人信息导致的经济损失、个人财产损失甚至生命安全损失的事例时有发生,所以对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他们掌握的信息量是非常巨大的,对个人信息泄露造成危害的,也应当加重给予处罚”。

■ 声音

“偷漏税可能不是小概率事件”

分组审议中,部分委员关注到偷漏税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廖晓军说:“在这个领域,刷单炒作比比皆是,为了商品好卖,雇了一批人刷数据,其他人一看销量不错,跟着买,老百姓不知道真假,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另外,感觉偷漏税可能不是小概率事件,前段时间曝光了‘阴阳合同’偷漏税的问题,而在电商领域偷漏税会更严重。生产方、经营方互不见面,监管方从平台上又很难拿到真实准确的数据,靠着经营者自觉纳税,可想而知很难做到”。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刘修文建议,“关于税务登记,建议增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电子商务经营者向境内消费者提供电子商务服务的,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法律法规进行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

“网游应纳入电商法监管范围”

分组审议中,全国人大代表罗振谈到网络游戏问题,“比如在网络游戏上购买点卡或道具等,等于是发生了商品交易或者服务交易。按照定义的话,网络游戏也属于电子商务范畴。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目前网络游戏存在的问题非常严重。目前规范网络游戏仅仅是一个条例。建议在电子商务法草案中对网络游戏的定义,相关责任、义务、应承担的社会责任进行明确,规范网络游戏的相关活动,正确引导青少年,避免网络游戏对青少年造成损害”。(记者 王姝)

责任编辑:刘宁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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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经营者    电子商务 平台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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