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官员:金融监管分类应根据风险实质而非机构名称
金融科技创新在中国发展迅速,随之而来的混业经营等风险也引起监管层关注。中国银监会国际部主任范文仲16日在北京表示,金融监管分类应根据风险实质划分,而非机构名称。
范文仲在当天举行的第二届金融科技北京峰会上作如上表示。他认为,金融创新使金融业社会化程度上升,风险也进一步积累。“尽管信用风险有所降低,但交易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其它道德伦理问题依然存在,且被技术原因放大。”
从叫停ICO(首次代币发行),到明令禁止网络借贷领域各类违法违规现象,今年以来中国官方在支持金融科技发展的同时,也加强了监管力度。
谈及金融科技未来监管思路,范文仲表示,监管理念要跟上技术发展,相关方面应按照金融机构的风险实质进行监管。“凡是具有社会化集资性质的(机构)就要有比较严格的准入标准,有隐性显性收益承诺的就要有风险承受能力,同时要有流动性规则,这跟你叫什么名称没有关系。”
对于外界担忧监管过严可能抑制创新,范文仲表示,监管方将把握好创新和风险管理的平衡。例如,在金融机构初创期监管标准可适当放松提供试错空间,一旦该机构规模做大便应实施严格监管。
他进一步指出,金融科技监管还要鼓励竞争、防止垄断。尤其部分涉及金融交易数据分析的社会化平台,监管方应保证其开放透明。
“我们一定要防止那些历史上出现过的金融乱象,以科技的名义改头换面、卷土重来。”范文仲提醒,部分所谓“金融创新”实质上是非法集资、庞氏骗局和泡沫经济的变体,监管方对金融科技不一定要“一刀切”,但应把握基本原则,分清什么是有益的创新。(记者 王恩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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