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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小橙说消保 以案说险│人伤理赔那些事儿,三期赔偿问题

2021-09-23 17:04

发生交通事故,难免会涉及人伤,本期让我们了解下,车险人伤理赔中,受害方诉求的三期(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赔偿问题。

典型案例:

傅某驾驶保险标的车辆在宁德市不慎与陈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陈某受伤,傅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肩袖损伤住院500多天,要求保险公司按照500多天赔偿三期费用。

关于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按照其诉求的500多天赔偿三期费用的问题,经核实陈某存在挂床行为,导致住院时长异常,最终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保险公司按照150天赔偿三期费用。

案例分析:

陈某听信他人怂恿,认为“多住能多赔”而故意挂床,在伤情稳定后单方委托“熟悉”鉴定所鉴定,要求保险公司按照500多天赔偿三期费用,最终,只能按照实际情况赔付150天三期费用,且不合理的医疗费最终只能自行承担,无法获得保险公司赔偿。

人体损伤后,三期期限的评定应当以原发性损伤以及后果为依据,结合治疗方法以及效果、个体年龄、身体状况等因素全面分析,综合评定。受害人在伤情稳定后,应当与保险公司共同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三期鉴定,据此得出误工费、护理费和营养费的损失赔偿。

1、误工期: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误工费是根据受害人的务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的。

2、护理期: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自理困难,全部或部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护理费是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的。

3、营养期: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要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营养费是根据治疗医院或法医的意见确定的。

风险提醒:

切勿轻信医院或者修理厂周边蹲点的所谓“索赔代理”或者“律师”,切勿随意泄露个人信息和出险信息,避免上当受骗导致正当权益受损,甚至沦为他人的犯罪工具。

(平安产险宁德中心支公司)

责任编辑:晴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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