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小橙说消保:以案说险|人伤理赔那些事儿,伤残赔偿标准问题
发生交通事故,难免会涉及人伤,本期让我们了解下,车险人伤理赔中,受害方诉求的伤残赔偿问题。
典型案例:
苏某驾驶保险标的车辆在宁德市寿宁县不慎碰撞行人符某,事故造成符某受伤,苏某、符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符某行左股骨上段骨折弹性钉内固定术,符某单方面委托某司法鉴定机构就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经鉴定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经保险公司审核医疗材料,符某伤情不构成伤残,符某不认可保险公司出具的无残赔偿方案,就本次事故纠纷一案起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采纳了保险公司重新鉴定的申请,经摇号确认了新的司法鉴定机构,经鉴定符某伤情不构成伤残,其诉求的按照十级伤残人伤赔偿方案不予支持。
案例分析:
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分为一至十级,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100%至10%。受害人在伤情稳定后,应当与保险公司共同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就伤残程度进行鉴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准许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第四款规定: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风险提醒:
伤者在伤情稳定后,需要前往鉴定伤残时,应当提前通知保险公司共同委托鉴定,并由保险公司在场陪同鉴定,由双方共同委托的鉴定,保险公司通常会予以采纳该鉴定结果,避免了因伤残争议协商不成导致诉讼,也减少了司法资源负担。
切勿听信他人“给我做代理,保证你的伤情能达残”等之类的谗言,反而导致最终案件的处理时效延迟,也导致自身损失的扩大。在伤残鉴定上做文章是“人伤黄牛”获利的主要方式,一些人通过篡改医疗记录、伪造病例,或是通过熟悉的伤残鉴定机构作假,将小伤改成大病,夸大伤残等级,以此谋取巨额赔款。
(平安产险宁德中心支公司)
责任编辑:晴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