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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非营运车辆切勿用于营运使用

2022-03-18 21:48 来源:平安产险宁德中心支公司

车辆一般分为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由于营运车辆使用频度高于非营运车辆,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故而营运车辆定价系数会高于非营运车辆。消费者在购买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时,应当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投保车辆的实际使用性质。

Q1. 营运和非营运车辆有什么区别?

营运车辆:车辆行驶证的“使用性质”一栏载明“营运”。需要向运输管理部门定期缴纳运管费。

非营运车辆:车辆行驶证“使用性质”一栏载明“非营运”。不产生任何运输管理费,即不向运管部门缴纳运管费。

《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公路运输分为营业性、非营业性两种。营业性运输指为社会提供劳务、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非营业性动指为本单位生产、生活服务,不发生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

Q2. 私家车用于跑“滴滴”,是否属于营运车辆?出险后保险公司是否理赔?

属于营运车辆;保险公司只承担交强险赔付,不承担商业保险的赔偿责任。 

风险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合同解除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免除”第十条第(三)款以及第二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免除”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为了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非营运车辆切勿用于营运使用,避免因小失大,蒙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责任编辑:林宇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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