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钱炒“高杠杆”期货 银行主任身陷囹圄
一银行工作人员骗钱炒“高杠杆”期货,回报未果入囹圄。6月24日,随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的送达,这起案件落下帷幕。被告人于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且责令其退赔被害人50万元。
2016年3月,于某任职某银行办公室副主任。其间,于某背负较多外债,产生通过高风险期货炒作博一把的念头。其因投资超高杠杆比例的期货平台缺少资金,便谎称帮他人借过桥资金,通过丁某、夏某联系到万某。
万某有意借款,遂安排徐某与于某商谈借款事宜。于某向徐某提供其于2016年1月与某房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首付款发票(首付款已取回)、海安市江海东路一房产登记信息证明(挂名但不实际拥有)以及其作为银行办公室副主任的收入证明,取得徐某信任,向万某借得人民币50万元。
于某得款后,将部分资金注入期货平台,其中26万元用于归还江苏银行贷款,继续贷出后部分资金仍注入期货平台。然而,天不遂人愿,投进去的款项血本无归。本已跌入困境的于某,雪上加霜,无奈之下辞去银行职务,并逃匿得无影无踪。
有关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显示,自2016年3月21日起,相关银行、吴某、某地产公司与本案被告人于某的民事诉讼,均因于某下落不明,作缺席判决。诸民事诉讼因法院未发现于某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无法联系本人,而执行裁定终结执行。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于某不服,提出上诉。南通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于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36条之规定,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本案最大的争议在于诈骗50万元被判10年刑是否过重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可见,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才能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那么,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是什么呢?
2011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不难看出,诈骗50万元的起点刑为10年,除有法律规定的减免情节外。
本案中,被告人于某在明知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50万元借款,用于高风险投资,并在亏损后辞职逃匿,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无不当。(海法宣)
责任编辑:汤少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