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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转修订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 明确500万金融资产门槛

2017-06-30 17:20

中国网财经6月28日讯 今日晚间,为落实《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有效控制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管理细则》)进行了修订并予以发布。

根据《管理细则》,可以参与申请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的机构投资者需满足以下条件:(一)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二)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

对于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的自然人投资者,《管理细则》指出,需满足:(一)在签署协议之日前,投资者本人名下最近10个转让日的日均金融资产500万元人民币以上。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二)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具有《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经历。

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各主办券商严格执行新修订的《管理细则》,从内部制度、技术准备、人员配备等方面做好准备,加强业务人员培训,确保相关业务人员熟悉规则并在实际工作中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要求。同时,制作相关宣传材料,通过营业部现场、微博微信公众号、公司官网等渠道进行宣传,做好投资者教育工作。

责任编辑:晴天

关键词

细则 投资者 转让 期货 适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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