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伦通年内开通迈进一步 证监会发监管规定
新华网北京8月31日电(杨晓波) 周五证监会例行发布会上发言人常德鹏表示,为规范沪伦通存托凭证业务涉及的发行上市、交易、信息披露、跨境转换等行为,证监会根据《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4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起草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市场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监管规定》),本着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的原则,对参与沪伦通的相关市场主体和行为提出了具体规范性要求,自即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监管规定》共三十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沪伦通中国存托凭证(CDR)发行审核制度。规定沪伦通CDR应当符合《管理办法》关于公开发行CDR的规定,明确了申报文件、核准程序、保荐尽调、会计审计安排和CDR数量上限等要求。
二是明确CDR跨境转换制度安排。衔接《管理办法》,规定了跨境转换业务类型(生成和兑回)和境内证券公司参与此项业务的基本条件及备案要求,以及跨境转换机构资产托管、境外投资管理等行为规范。
三是明确CDR持续监管要求。原则上援引适用《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后持续监管实施办法(试行)》中对已在境外上市红筹企业的规定。不再强制要求基础证券发行人披露季度报告;基础证券发行人开展重大资产重组如不涉及在境内发行CDR,按境外规则同步向境内投资者披露即可。
四是明确境内上市公司境外发行GDR的监管安排。纳入境外上市框架进行监管;鉴于GDR可转换为A股在境内市场流通,为防范监管套利,兼顾商业可行性,对GDR发行条件、发行价格、限制兑回期以及参与GDR跨境转换的境外券商和存托人作了规定。
五是强化监管执法,明确法律责任。衔接《管理办法》,重点明确对跨境转换机构的监管。在《证券法》框架下,对相关市场参与主体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
发言人表示,推进沪伦通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扩大资本市场双向开放的重要举措。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和建议,与证监会共同推动这项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上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上交所将尽快发布业务规则,牵头开展市场就绪准备工作。同时将继续与伦交所、境内外主体紧密联系,共同推动伦交所优质上市公司在上交所上市交易非融资型存托凭证;大力支持境内蓝筹企业借助沪伦通业务渠道,充分利用伦交所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发行全球存托凭证,拓展国际业务,提升国际知名度。
对外开放是国家繁荣富强的必经之路,也是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必然趋势。不忘初心,不辱使命,上交所将坚决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对外开放的政策精神,一如既往地发展国际化战略,努力建设成为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相匹配的世界领先交易所,更好地服务我国资本市场双向开放。
在业内人人士看来,今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在博鳌亚洲论坛上透露了我国金融开放的具体路线图和时间表,截至目前,资本市场已经落实了其中的大部分开放措施。随着《管理办法》的发布备受关注的沪伦通开通向前迈进一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助理张慎峰近日表示,今年以来,资本市场对外开放已经在多个领域取得了积极进展。包括:加快推动证券行业放宽外资股比限制政策的落实落地;进一步优化沪深港通交易机制;抓紧推进沪伦通各项准备工作,争取年内推出;积极支持A股纳入富时罗素国际指数;修订QFII、RQFII制度规则;推动更多的已上市期货品种对境外交易者开放等。
责任编辑:陈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