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科创:科创板信息披露到底严不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是新时代资本市场深化改革的头等大事。新华网证券频道开设《Go·科创——机构眼里的科创板》栏目,邀请我国各大金融机构专家阐释设立科创板的重大意义与深远影响,为网民全面深入解读科创板。本篇解读是第五期,来自招商证券。
科创板试行注册制,核心在于真正落实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理念。通过监管机构的审核和中介机构的专业把关,督促企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由投资者根据自身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对股票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判断。发行人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在科创板上市的企业满足信息披露的要求,信息披露的总体要求除了主板原有的“老三性”要求(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科创板还增加了“新三性”要求(充分性、一致性、可理解性)。科创板信息披露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贯穿上市审核、发行承销以及上市后监管全程。
(1)上市审核环节
①信息披露内容方面,通过招股书准则、审核问答等法规要求强化相关信息披露内容要求。以招股书为例,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与投资者决策相关性,改变以往繁冗却流于形式的信息披露方式;专设投资者保护章节,对投资者保护提出了细化要求,如限售承诺、稳定股价措施、股份回购承诺、填补回报安排、利润分配政策等;对特殊事项,如尚未盈利、表决权差异、VIE架构等明确相关披露要求。
②信息披露机制方面,扩大预先披露范围,除了招股说明书,申报企业还需披露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以及问询回复;通过一轮或多轮问询督促发行人充分披露与投资者投资决策相关的重要信息,问询及回复及时公开,使投资者清楚审核关注问题和风险点。
③信息披露责任方面,细化落实发行人、中介机构等市场主体关于信息披露的法定责任,强化信息披露监管,加大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2)发行承销环节
强化网下报价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强化市场监管。在网上申购前,要求披露网下机构投资者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报价的中位数和平均数,以及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和养老基金的报价中位数和平均数等信息。如果发行定价超过前述中位数、平均数的孰低值,应当在申购前至少一周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充分揭示风险,为投资者留有研判时间、提供决策信息,有利于中小投资者理性决策。同时,对高管、核心员工及其他战略配售及上市后减持进行充分信息披露,强化市场约束。
(3)上市后监管
优化信息披露制度,在共性的信息披露要求基础上,结合科创企业的特点,提供更有针对性的信息,包括:强化行业信息、核心技术信息披露,突出经营风险、业绩波动信息披露,增加股权质押高风险情形的披露。
考虑到科创公司经营决策往往更加快速灵活,提升了信息披露制度的弹性和包容度,在信息披露量化指标、披露时点、披露方式、暂缓豁免披露商业敏感信息、非交易时段发布重大信息等方面,为科创企业作出适应性的制度安排。例如,以市值代替了净资产作为重大交易的测算指标,以适应轻资产的科创企业。(文/招商证券)
责任编辑:陈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