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优势
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十一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在新的起点上“推动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有效贯通,把权力置于严密监督之下”。这与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关于“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的论述一脉相承,为新时代反腐败监督体系的构建指明了方向。要把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与监督体系的构建结合起来,推进党纪国法的无缝衔接、党纪反腐与法律反腐的有机结合、权力反腐与权利反腐的良性互动,为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增强不想腐的自觉提供有力的体制机制保障。
坚持以党的统一领导和党内监督为核心。党的十九大报告所强调的监督体系,最为突出的特点是“党统一指挥”,这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的明确彰显。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就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从历史经验看,只有以党内监督带动其他监督、完善监督体系,才能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加强党对监督体系的统一领导,关键在于压紧压实党委领导责任,不断增强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整体合力,使党内监督、国家监察和党外监督的制度优势充分释放出来。要制定反腐败规划和实施方案,并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加强领导;制定支持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审检司法监督、群众舆论监督的机制和工作规范;支持反腐败执纪执法工作,营造良好执法环境;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本级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涉嫌违纪违法案件作出决定;加强本地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建设,充分发挥党委领导下协调小组的基本作用。
各级纪委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党内监督在整个监督体系中的导向引领作用。要在党委领导下,组织制定、实施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制度、规定、计划、措施等,并进行督促检查,保证计划和措施的顺利实施,保证制度和规定的贯彻落实;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任务分解、细化,落实工作责任制,使有关部门互相配合、协同动作。同时,应通过健全完善相关机制平台发挥组织协调作用,使党内执纪监督问责与其他各种监督方式实现信息畅通、机制衔接。
坚持以国家监察和国家机关监督为主导。监察法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职责是“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这就通过国家立法把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的体制机制固定下来,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监察监督在实施中需要同党内监督结合起来。监察机关要依法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等,以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是否勤政廉政监督的全覆盖。
国家机关监督必须突出人大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实质,就是按照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职权,通过听取审议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提出询问或质询等方式,对行政、监察、审判、检察机关的权力运行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以防止其权力滥用,保证国家机器按照人民的意志依法运行。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设立的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就是强化人大监督的重要体现。
行政监督是机关监督应有之义。要强化行政管理职能,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提高行政效能。政府领导班子对所辖部门单位敢抓敢管、严抓严管。要切实抓好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落实行政监督的主体责任,通过党委政府的齐抓共管实现党内监督和行政管理监督的整体强化。要完善审计保障机制,健全对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资金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规范程序;建立审计公告制度,对拒不执行监督决定的,依法追究有关机关和责任人员的责任。行政执法和行政管理等部门在立足自身反腐的同时,发挥自身的职能优势,增强一岗双责的制度刚性,把反腐败要求落实到执法管理活动之中。
坚持以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监督为常态。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监督的常态化,是由我国基本政治制度决定的。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体系,实现民主监督常态化,关键在于建立健全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包括:建立信息沟通、资源共享制度,加强政协与党委、政府、人大和社会各界的互相沟通,及时了解各方面的信息;建立各级政协与各级党委、政府、人大固定的对口联系制度和工作制度,互相列席对方的工作会议,互相通报监督工作的进展情况;建立重大决策的征求意见制度;建立健全民主监督员和监督小组机制,各级政协定期向各部门各单位派出民主监督员和监督小组,在主席会议和常委会领导下开展民主监督工作。
推进民主监督常态化还应探索建立多种监督形式互动机制。在坚持和完善过去行之有效的提案、视察工作、民主评议等监督形式的同时,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还应积极探索和实践新的监督形式。民主监督多是发现问题后提出意见、提交提案,今后应加强视察回访,主动帮助职能部门改进工作。为确保监督的真实性和及时性,政协委员和民主党派成员应当适当增加暗访式的随机性监督。
坚持以司法机关监督和法治权威为保障。司法作为一种理性化的运用法律处理纠纷冲突的方式,通过国家的强制力量惩治违法犯罪,能够使权利得以维护,义务得以履行,冲突得以避免,制度得以健全,管理得以加强。通过准确适用法律,惩治违法犯罪,还能够发现导致犯罪产生的主客观因素特别是相关管理监督制度的漏洞与缺失,维护并形成良好体制机制和权力运行秩序,达到防止同类案件再度发生的目的。
司法机关应创新工作机制、办案模式,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的配合协作,不断完善案件移送、信息交换、经验交流等机制,有效整合办案资源;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构建符合反腐败司法规律的体制模式,提高职务犯罪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刑事审判的整体效能;进一步健全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机制,畅通执法司法信息交流,完善司法机关提前介入、联席会议等机制制度,提升共同打击腐败的能力;充分发挥司法作为反腐败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切实保障良好的司法环境,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从制度设计和程序安排上最大限度地减少司法腐败的可能。
坚持以有序的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为基础。毛泽东同志指出:“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从本质上讲,舆论监督是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利的一种直接方式,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都应当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并创造条件、拓宽渠道,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加快群众舆论监督的法治进程。当前,随着互联网尤其是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以及微博、微信等通信手段的广泛应用,网络舆论监督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成为群众传递信息、参与社会事务的重要渠道。要高度重视运用和规范互联网监督,建立健全网络舆情收集、研判、处置机制和引导、反馈、应对机制。同时,要加快互联网监督的法治建设进程,对制造和传播网络谣言的行为依法加以打击,推动网络监督走上法治化、规范化轨道,不断发挥网络监督正能量。要切实发挥舆论监督在和谐社会构建中的作用,把宪法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和立法监督有机统一起来,积极借助群众监督、民主党派监督等监督形式,建立全方位、立体化的监督网络体系,保证权力行使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作者: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研究员)
责任编辑:陈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