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大·理论新视野】李晓安: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的新目标、新要求(4)
——学习领会党的十九大精神
宣讲家网: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提高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
李晓安:国家治理体系要处理好三个关系:政府与企业的关系、政府与政府的关系、政府与国民的关系。处理这三个关系的过程,强调对国家治理能力的运用。
政府与企业的关系表现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要做到放管结合,该管则管、该放则放。政府与政府的关系表现为中央与地方的关系,要分清财权和事权,解决好中央和地方的财权、事权在某些方面失衡的问题。政府与国民的关系表现为民主与法治的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提高具体表现在以上几个方面。
宣讲家网:对于建设法治政府,您是怎么看的?
李晓安:2004年,国务院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纲要提出要用十年左右的时间达成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也就是说,当时计划在2014年左右实现法治政府的建设。到了2015年,国务院又印发了《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在这份纲要中提到的建设法治政府的总目标是“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到2020年基本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在十九大报告中,“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的时间被定为2035年。由此可见,党和人民逐渐认识到建设法治政府的任务是繁重且十分艰巨的。
建设法治政府的难点在于,国家各级政府肩负着多种职能和任务,权力广泛与控权之间存在矛盾。地方政府机关人员的行为和内在品质呈现出高度的公司化(对绩效目标的追求还是政府的主要目标),官员的行为往往体现出人治化的倾向。因此,法治政府的建设需要更长的时间来解决这些问题。
截止到2020年,要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的制度更加成熟稳定;到2035年,要基本建成法治政府。法治政府应该依法设立,行政权利依法取得,行政程序依法确定,行政行为依法做出,并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概括为一句话就是政府的权力要受法律约束。
宣讲家网:您怎样看待法治社会?
李晓安:十九大报告提出“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此处的两个治理可以作为我们的关注点。
首先是乡村治理。众所周知,我国农村人口数量巨大,相应的乡村治理涉及到的人口数量众多。提到农村,必定离不开土地和农业,农业一度作为支持工业发展的产业,发挥了特别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工业现代化的发展和完善,农业的地位逐渐下降,这就导致了在新型城镇化背景下的乡村治理及农业转型升级面临着诸多困境。产生了农民权益保护问题突出,农村空心化问题严重,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发展滞后,农民自治实践还需要完善和创新,乡村治理主体参与度需要提高以及乡村污染、食品安全、留守儿童、一代二代农民价值观变化等问题。这些问题都需要建设法治社会来解决,可见法治建设在美丽乡村建设中担负着重大责任。
其次是城市治理。城市治理涉及的问题特别多,但最为重要的是保障城市的安全稳定。城市治理的范畴太大,这里着重讲一下社区治理。社区是城市中的新型组织形态,社区治理需要处理许多矛盾冲突:私权利之间的冲突,邻里之间抢占公共活动区域、居民过度纵容宠物的行为、私人的装修乱建等,这种私权利冲突极有可能转化成恶性群体事件;私权利和公权力的冲突(邻避冲突),比如修建核电站、水利设施、变电站、垃圾厂或者其他化工厂,这些工程会对环境造成污染,对当地居民的生活产生影响,居民出于对自己生活安全的考虑会同建公共设施的政府部门发生冲突。
综上所述,我们应当关注乡村治理和城市治理中的社区治理,加强这些方面的法治建设。
宣讲家网:关于科学立法,我们都知道是要重视法律质量,提升法律制度与法律体系的品质,其目的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您能跟我们谈谈个别机关权力及权力的扩大问题吗?
李晓安:早在2011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就已经建成,这说明在许多方面我们都是有法可依的。现在我们特别关注立法质量问题,并通过运用大数据及其他科技手段等来提高立法质量,但与此同时,我们更应该注重立法的内在品质,使其形成相互协调的完整体系。比如地方立法权的问题。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修改之后的《决定》规定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并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也就是说,2015年之后我国市一级的立法权得到扩大,由过去的49个市扩大为286个市。对于拥有了立法权的众多地方,我们不免会担忧其立法质量是否能得到保证,会不会出现立法重复、选择性立法等问题。
尽管《立法法》将地方立法权限定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这几个方面,但划定的这三个方面是否科学?地方政府在人口管理、治安管理、公共事业管理、社会保障管理、公共经济管理等事项上到底能不能立法,有没有权力立法?这些问题都有待于我们在实践当中进行探讨。
对于本来就拥有地方立法权的省会城市、大城市与一般设区的市,在立法上的法律关系应该是什么样子的?根据地方性法规做出司法裁判时如何避免地方保护主义的出现?个别存在争议的部门或地方政府在践行行政规章时怎样做到机制透明?这些都是涉及到政府权力及权力扩大的问题。
责任编辑:叶朝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