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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大·理论新视野】李晓安: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的新目标、新要求(6)

——学习领会党的十九大精神

2017-12-07 15:38 来源:宣讲家网

宣讲家网:公正司法是全国人民都很关注的问题,怎样才能让老百姓感受到正义是法治国家应有之义?

李晓安:十九大报告特别强调要“公正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前些年出现的不少冤假错案,使人们对司法的公信力产生了怀疑,因此建设法治社会、公正司法是必须加强的应有之义。我国在多年前就为推动司法体制改革,加大司法公正力度作出了尝试和努力,特别是2013年以来,国家启动了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力图去地方化、去行政化,实现司法权最大限度的独立行使。通过责任明晰化的方式最大限度地约束法官的权力,保障司法廉洁和公正性;通过正规化的建设实现司法的职业化、专业化,提升司法质量和公信力。为此推行的制度有司法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阳光司法机制(实现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是最有效的防腐剂)以及法律职业准入制度等。

为了去地方化、去行政化,我们特别尝试了一个新的制度——跨行政区划司法管辖制度。2015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0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确定在深圳设立第一巡回法庭,巡回区为广东、广西、海南;在沈阳设立第二巡回法庭,巡回区为辽宁、吉林、黑龙江。并对巡回法庭受理案件范围及暂由最高法院本部审理的案件类型,巡回法庭法官的选派、办案责任制、廉政监督员的设置做出规定。因为该项制度属于新生事物,实施时间较短,其作用如何还有待进一步评估。

为了解决打官司难的问题,司法体制改革推行了立案登记制。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议提出, “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新《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了立案登记制。2015年,《民诉法解释》确立民事诉讼实行立案登记制,中央深改组审议通过《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以立案登记制取代立案审查制确实能够解决老百姓打官司难的问题,但也会带来一些新问题。该制度推出后,2015年全国法院共新收案件1766万件,同比上涨22.8%,恶意诉讼、虚假诉讼、滥用诉权和不具可诉性案件增多。举一个滥用诉权的例子,比如电视剧里的演员对着镜头瞪了一眼,观众就认为是一种侮辱行为,把这名演员告上法庭,如果完全不加审查,这个荒唐的案件就需要立案调查。因此,立案难究竟难在何处?难到何种程度?立案环节究竟存在什么问题?采用何种解决方式更适合中国国情?这些问题还需要仔细思考,以寻求解决之道。

在建设方面,司法体制改革推行了人民陪审员制度和人民监督员制度。其中人民陪审员制度已在我国实行多年并日趋完善,在此就不多做赘述了,我们主要讲解人民监督员制度。

与人民陪审员制度是由法院实行的不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院实行的审查制度。自2003年始,人民监督员制度在十余个省市首次开展试点以来,经历了先期试点、逐步推广、深化改革三个阶段。2006年,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强司法民主建设,健全公开审判、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等制度”。2008年,《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提出,“要总结人民监督制度试点经验,研究并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法制化,明确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管理、监督范围和程序”。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在检察系统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201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和监督程序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和《关于人民监督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的工作意见》。2015年2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0次会议审议通过《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从历年推出的相关法律条文我们可以看出,人民监督员制度受到了从检察系统到中共中央深改小组的高度重视。

从2003年到现在,人民监督员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产生了一系列问题,如监督员选任方式不合理、独立性不足、监督范围过窄、缺乏监督效力等。由于普通民众对这项制度感到陌生,实践中存在不愿监督、不敢监督、不会监督的现象。另外存在的问题还有该制度对领域内的专家没有吸引力,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效力有待提高等。

司法的核心在于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才能保持司法的独立性、中立性,使其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为人民所信赖。但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并不能解决一切社会矛盾,法院只能通过解决个案的纠纷来矫正正义问题。下一步,公正司法将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目标,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创造条件。

宣讲家网:关于法治建设,国家已经出台了多项举措,那么我们该如何做好全民守法呢?

李晓安:所有法律法规,从立法到执法、司法,落脚点都是全民守法。一部制定好的法律必须得到老百姓的认可,老百姓认可才有可能自觉遵守,从而达到立法的目的。想要得到认可,立法必须体现、保障老百姓的权利,使得民众利益与公共利益不谋而合,如此才能达到制度顺畅的效果。所以说,全民守法不是在形势上要求老百姓必须怎样做,而是要争取在老百姓内心树立对法律的尊崇。只有老百姓自愿认可它,才能达到行为和内心的一致,才能使得这项法律真正落到实处。

全民守法与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之间具有逻辑关联性。全民守法的实现,意味着法律秩序的建成,这也是我国法治建设、制度建设、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之一。

宣讲家网: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从二○二○年到2035年,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让我们期待这一天的到来。

李晓安:这一天一定会到来。

(根据宣讲家网报告整理编辑,

未经许可,不得印刷、出版,违者追究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叶朝玉

关键词

法治    制度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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