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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四个“充分体现”理解宪法修订的重要意义

2018-04-23 16:13 来源:广西日报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这次宪法修改,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和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充分体现了宪法必须因时而新的内在要求,体现了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的行动自觉,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特征,对于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一、充分体现宪法必须因时而新的内在属性要求

法治是世界各国追求的共同价值。法治的前提首先是要有良法。何谓良法?“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包括宪法在内的一切法律都不是一成不变的,一定会随着时代的变迁、国情的变化而进行修订。在保持宪法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的基础上,推动宪法与时俱进、完善发展,这是世界各国宪法发展和法治实践的一条基本规律。例如,美国宪法于1787年制定,1789年生效。至今通过了27条宪法修正案,对宪法进行补充或修订。二战之后,法国1958年宪法在实施之后迄今为止一共历经24次修改。

我国现行的宪法是1982年制定的。36年来,与中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历史进程同步,“82宪法”也经历多次修订。每一次宪法的修订,既是对改革开放具体发展阶段理论和实践成果的肯定与吸收,也是为下一个阶段进一步深化改革提供更有力保障而进行了修改。如1993年写入了“市场经济”,1999年写入了“依法治国”,2004年写入了“人权保障”,等等。可以说,没有改革开放,就没有我们的宪法发展;没有宪法的修订,也就没有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

宪法只有不断适应新形势、吸纳新经验、确认新成果、作出新规范,才具有持久生命力。自2004年我国宪法修改以来,党和国家事业又有了许多重要发展变化。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毫不动摇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形成一系列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通过修订宪法,把党和人民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中取得的重大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以国家根本法确认下来,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了法治上的共同遵循和活动准则。

二、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要求

2014年9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指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就没有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内在要求,也是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内容。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保证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不是一句口号、不是一句空话,必须落实到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之中。”宪法的修订过程,就是人民当家作主,行使管理国家政治权力的最生动体现。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是近代以来中国人民长期奋斗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的必然结果。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根据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结合中国国情与革命实践创造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其中行使立法权是最重要的方式之一。此次宪法修订,始终贯穿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精神和原则,严格依法按程序进行。

就意见征求过程来看,此次宪法修订,从中央政治局决定启动宪法修改工作,到《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在党内外一定范围征求意见;从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参与宪法的修订工作,充分发扬了协商民主和代议民主,集中了各方面智慧,广泛凝聚了共识,体现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和共同意志。

三、充分体现中国共产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坚定决心与行动自觉

“法,国之权衡也,时之准绳也。”法律要成为“权衡”“准绳”,关键在于执政党除了领导立法之外,还必须带头守法,严格执法,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开展活动;关键在于全社会形成自觉尊崇法律的意识,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成为全体国民的共同遵循,成为国家一切活动的行为准则。

从中国近代以来宪法制定和修订的历程来看,从清末仓促出台《钦定宪法大纲》到孙中山领导制定《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再到南京国民政府被迫推出《中华民国宪法》;从毛泽东亲自设计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到1982年现行宪法颁布,再到现行宪法多次修改……与近代中国历史命运一样,百余年中国宪法发展历史筚路蓝缕、历经挫折,无数仁人志士为了民主、法治、人权与自由不懈奋斗,乃至流血牺牲。“治国凭圭臬,安邦靠准绳”。1949年前的中国不缺少宪法,但却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民主法治。只有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才真正实现了人民当家作主,才真正赋予了宪法至高无上的地位。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事业取得的历史性成就,都离不开宪法的全面有效实施,离不开全社会对宪法精神的尊崇。有法而不遵,有法而不依,有法而不行,宪法如同一纸空文。所以,宪法的威严在于自觉遵守。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这次宪法修改,始终贯穿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精神和原则,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来进行,是我们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的生动实践。

四、充分体现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特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一个重要论断。党的十九大提出,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把“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充实进宪法关于国家根本制度的条文,把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制度内在统一起来,进一步强化党的领导地位的法律权威,是对马克思主义政党建设理论的运用和发展,是对共产党执政规律和社会主义建设规律认识的深化。

马克思、恩格斯将坚持工人阶级政党的领导作为科学社会主义一条根本原则,社会主义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必须由自身没有任何私利并代表人民利益的政党来领导,才能保证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性质不被改变,人民才能真正成为国家主人。历史和现实充分证明,只有中国共产党才是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不懈奋斗的先进政党,才是始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自觉把党的命运与中国人民的前途命运、与民族伟大复兴前途命运紧密相连的先进政党。

在宪法中旗帜鲜明地表述“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也是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重要历史经验。上世纪九十年代初苏联解体,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当时的苏共领导人接受西方所谓“宪政”思想,推动修改宪法第六条,取消苏共领导地位,使国家和政权快速崩溃,苏联社会主义制度也随之烟消云散。苏联解体告诫我们:违背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动摇党的领导地位,就会犯颠覆性错误。党的领导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历史已经证明,只有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华民族才实现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历史性飞跃。今天,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冲刺阶段和奋力谱写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宏伟篇章的关键时期,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作者为广西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自治区党委讲师团特聘教授)

责任编辑:叶朝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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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 社会主义 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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