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发展要基于人的尊严和宪法共识
十多年来,我一直在思考宪法与科技的关系问题。我的基本学术立场是:科技发展要基于人的尊严和宪法共识。任何时候,无论以任何理由,把人性边缘化而取得的任何一个辉煌、任何一个所谓的成果,都不符合我们所追求的法治理想,更不符合社会共识。
将宪法价值与科技价值加以平衡的重要平台就是宪法
任何时代科学技术都有双重性,既造福人类,又损害人类。比如,手机一方面确实给我们生活带来了一些便利,但是另一方面也给我们的尊严保护、隐私权的保护带来了风险与挑战。如果不加有效控制,将导致人的尊严的边缘化。因此,要控制科技的非理性。在发展科学技术的同时,能够保护人们应有的尊严,消除给人类带来的风险,或者把风险降到最低限度。我们必须要选择一个制度安排,而这个制度安排就是“宪法治理”。
在这一点上,现代科学技术发展历史和宪法发展历史是大体对应的。没有宪法保障,很难有科学技术发展;没有科学技术推动,宪法也会失去动力。将宪法价值与科技价值加以平衡的重要平台就是宪法,有了宪法共识才能让人类继续生活在自由、幸福、有尊严的环境中,确保人类永远主宰未来,而不是由技术来主宰人类。
可能有人会说,我们可以关心五十年、七十年以后的事,但为什么要关心一百年以后的事情。答案就是,如果不以宪法控制科技的非理性,一百年以后我们将面临无法想象的社会。去年微软公司已经宣布,他们将发明AI+基因改组技术。通过基因改组,人的寿命将会越来越长,也许能活到一百二十岁、一百五十岁。但是如果大家都活到一百岁、一百二十岁,人类会怎么样呢?地球能够承载的人口数是有限的,大概是90亿,不能超过95亿。如果人类的老龄化到了社会无法承受的时候,人类的生存空间也会出现问题。我们是否需要靠技术无限制地延长人的寿命?这在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背景下值得我们再思考。
宪法与技术发展之间存在着冲突,将带来日益严峻的整体性变革
无疑,科学技术给人的尊严带来了一种不确定性。我们所追求的宪法和社会发展之间,特别是与技术发展之间存在着冲突,而这种冲突将带来日益严峻的整体性变革。最令人忧虑的是,科技系统和经济系统在相互结合以后,出于经济利益的追逐而使矛盾日益激化升级。一些公司在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未必充分考虑人的隐私和人的尊严问题。在不断涌现的科技面前,或者新的科学技术面前,如何始终确保人类主体性人格的自由发展?面对这种风险,法治应该如何应对?这确实是值得研究的一个重要的宪法课题,必须寻求宪法共识,用宪法的价值来约束一个国家科技的发展。
把科学和技术放在一起简称为科技,特别是把二者混为一谈,这是不准确的。科学是回答为什么的问题,它永远是对未知领域的探索,它是创造思想、创造知识的,而创造的知识怎么用才是个技术问题。所以用科学来约束技术,实际上是要明确创造技术的目的与正当性是什么,为什么要创造它。这个价值要约束到技术的具体运用中,所以技术偏向非理性,科学则偏向理性,但有时候也有非理性之处。简单把科学技术放在一起的时候,必须倍加小心,以免因过度强调技术而丧失科学的理性约束。如果把技术(如人工智能科技)加以神化,搞目的崇拜,自我降低人的主体性,自愿成为一个客体化、工具化、边缘化的存在,那令人自豪的、有尊严的、有机生命的人类文明史将宣告结束。这样的生活情形谁都不愿意看到。
宪法该如何控制科技发展的非理性
技术永远是手段,人永远是主体,应该期待人类主宰技术的未来,而不应该让技术主宰未来。为此,通过宪法所建构的共同体,必须有一个最低限度的价值共识,即人的尊严。没有这个价值共识的话,我们所有的文明成果都会被边缘化——为了得到某个利益,我们可以失去任何利益。人作为法律保护的主体,特别是受宪法保护的主体,其权利必须由国家来保护。如果个人自己放弃所有的权利,那只是个体的选择,但是作为公众而言,宪法应该履行维护共同价值的使命,这才是我们未来让宪法具有共识的一个趋势。对人的尊严的维护最根本的制度安排就是健全的宪法体制。宪法共识的力量,可能是我们未来应对科技发展的一个最重要的法律制度和价值的理念。
那么,宪法该如何控制科技发展的非理性?从理论上讲,科技发展的目标首先要符合宪法,宪法的基本价值要求人不能被边缘化、工具化、个体化。科学技术发展的目的是为人类造福,让人成为一个主体,而不能说因为某项科技的巨大发展使人变成了一个客体,如果是这样的话,那只能放弃发展这项科技。比如,化学武器、自主性武器是不能开发的。
其次,要遵循一个基本的原则,即技术开发的类型化。什么领域的技术可以开发,国家要不要支持,要不要设立科研项目等,要经过一个价值的衡量。有些技术绝对不能开发,有些技术可以开发,但是投放市场转化要受严格的约束,即使是市场上应用的科技成果也要严格地控制,这才能够减轻人类基本的风险。
再次,任何一个国家的宪法,不仅仅局限于这个主权国家,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世界联系越来越紧密。我们要建构一个良好、和平的国际秩序,每一个国家都通过宪法来建构和平权与发展权。只有通过宪法建构和平的秩序,才能够减少世界范围内正在承受的核武器威胁。
总之,在当代这样一个价值多元化,科技发展具有不确定性的世界面前,我们要更加珍惜人类文明的价值,更加重视宪法功能和宪法价值,更加强化宪法的价值共识——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价值和人的尊严的价值,让宪法真正成为这个时代最具有价值共识的最高法、高级法。我们有理由相信,在新时代,中国社会的发展要依赖宪法发展,要通过宪法凝聚共识,全面实施宪法,才能使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真正落到实处。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责任编辑:陈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