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党的领导融入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体系 以高质量党建推动国企高质量发展
——基于《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的探究思考
2019年12月30日,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对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作出整体设计和全面规范,回应了基层关注关心的重点难点问题,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操作性,是新时代加强国有企业党的建设的基本遵循。
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发挥领导作用必须要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前提下,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在企业经营管理的具体实践中切实落实好领导作用的四大内涵。一是保证监督作用,即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二是支持作用,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要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厂长)依法行使职权,另一方面要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三是参与作用,即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四是主体作用,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领导作用的四大内涵密切相联,相互渗透,相辅相成,从而保障领导作用的有位、有力、有效,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
《条例》明确国有企业应当将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写明党组织的职责权限、机构设置、运行机制、基础保障等重要事项,明确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切实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把企业党组织内嵌到公司治理结构之中,使党组织发挥作用组织化、制度化、具体化。实践中要正确认识和把握:
分层分类、因地制宜,把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
《条例》规定,应当将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写明党组织的职责权限、机构设置、运行机制、基础保障等重要事项。实践中要结合企业股权结构、经营管理等实际,注意区分国有独资、全资企业,国有资本绝对控股企业与国有资本相对控股企业,区分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不同情况,避免简单化、一刀切。
对于国有资本控股、相对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党组织参照条例要求,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对于国有资本参股且具有实际控制力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参照国有企业开展党建工作;对于其他参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党组织在企业发展中发挥政治引领作用,参照非公企业开展党建工作。对于国有企业科研院所,完善保证党的全面领导的制度安排。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党组织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行政主要领导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行使行政职权。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党组织要强化政治功能,加强对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政治把关,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与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设立党组的事业单位,党组全面履行领导责任,加强对本单位业务工作和党的建设的领导。
保证党组织前置意见进入决策把关定向的制度安排
“双向进入、交叉任职”这一制度安排的提出和不断完善为企业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方式找到了切入点,主要目的是加强党政之间的关系,解决政令不一的问题。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对重大问题进行前置研究讨论是落实“两个一以贯之”要求、把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统一起来的重要制度安排。
党组织先行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决策事项,其目的一是在于把好政治方向、改革方向和发展方向,使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在国有企业得到坚决贯彻;二是在于坚持在大局下行动,议大事、抓重点,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核心作用,通过加强集体领导、推进科学决策,推动企业全面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三是在于调动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带领党员群众完成企业的中心工作,保证企业的重大决策事项能够落实落地。
厘清党委(党组)和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其他治理主体的权责
党组织既要把好方向又不包办代替,既不能缺位失位也不能越位错位。党委(党组)前置研究讨论不能代替其他公司治理主体决策,进入董事会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必须落实党组织决定。防止把党委(党组)会议当成“筐”,大事小事都往里装。对于董事会提出异议的事项,党委(党组)要加强分析研究,加强与董事会协调沟通,并及时调整完善;沟通协调达不成一致的,应当向上级党组织或者出资人报告。
即使在“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比例很高的情况下,有的甚至出现党委领导班子与行政领导班子几乎重合的情况。实际上,党委(党组)更侧重决策事项的政治和社会影响,董事会、经理办公会是从经济角度决策。
随着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推进,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应该符合企业改革方向,因地适宜,核心要义应该是加强党的建设、推动国企高质量发展。
(作者系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第七研究院党群工作部主任)宋 锐
责任编辑:汤少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