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以案释法】:不便亲自处理相关事项怎么办?
委托书公证为您解难
【导语】2017年11月初,柘荣县公证处为吴某甲、魏某乙办理了一起委托书公证,为其处理儿子善后事项提供了有力保证。
【案情简介】吴某甲、魏某乙的儿子吴某丙于2017年10月21日在广州遭遇车祸身亡。吴某甲、魏某乙年事已高、身体不好,得知儿子死讯后,吴某甲更是不堪悲痛而病倒住院。因为可能需要提起诉讼,且处理吴某丙身后事和赔偿相关事宜需要很长时间,所以吴某甲、魏某乙希望能委托给吴某丙的妻子雷某丁前往广州处理相关事宜。柘荣公证处公证员在了解核实当事人亲属关系、真实意思表示等情况后,为他们办理了委托书公证。
【以案释法】委托书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委托人授权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某种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当事人吴某甲、魏某乙年事已高、身体不好,得知儿子死讯后,吴某甲更是不堪悲痛而病倒住院。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不便于亲自处理儿子善后的相关事项,但两人均神智正常,能够清晰表示自己的意思,受托人雷某丁身体状况良好,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与委托人为密切的亲属关系,授权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本案中魏某乙到柘荣公证处申请委托公证事项并签字确认,吴某甲因身体原因不方便离开医院来到公证处签字,由公证员及公证员助理携带相关材料和相机在魏某乙、雷某丁陪同下一起前往到医院,向护士询问了解吴某甲的精神状况,并耐心地与吴某甲进行了一段单独对话,尽量不触及他的伤心处,确认了吴某甲的精神状态确实良好、委托意识表示真实,让吴某甲在相关材料上签字、按手印。而后,公证员回到柘荣县公证处为当事人制作了公证书。
【公证员提示】1. 办理委托公证,应向委托人住所地或委托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办理。
2. 无行为能力人不能实施委托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委托行为,须经其监护人同意方为有效。
3. 委托是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法律行为,因此必须由委托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如有特殊情况(如行走不变、患重病等)可向公证处提出申请,由公证处选派公证员到其住所地办理公证。
4. 委托行为必须是委托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委托内容应真实、合法。委托人必须说明委托的原因、与受托人的关系及委托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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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晴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