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以案释法】:预防债务纠纷,提存公证您知道吗?
【导语】2017年7月,屏南县公证处为甲石油有限公司宁德分公司办理了一起提存公证,为其预防债务风险提供了便捷的公证法律服务。
【案例简介】
2017年7月,申请人张某来到屏南县公证处,称受甲石油有限公司宁德分公司委托,前来办理提存公证。据张某介绍,该公司与乙加油站于2012年签订了《加油站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申请人承租该加油站20年(自2012年至2032年),租金23万/年,每五年一次性支付租金合计115万元,合同已经履行了第一轮五年。按合同约定,第二轮五年支付租金的时间为2017年6月,因原支付租金的银行账号已被乙加油站业主注销,导致承租方转入的租金被退回,且出租方至今未重新提供新的银行账户并拒绝领取租金,为防止违约,申请办理提存公证。公证员在认真审查核实了相关情况后,为该公司办理了提存公证,并以书面形式将提存公证办理情况通知乙加油站。
【以案释法】提存公证是公证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对维护经济秩序正常流转、预防和减少债务纠纷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案中甲石油有限公司宁德分公司与乙加油站租赁合同于2012年从书面形式签订了为期20年的《加油站租赁合同》,约定租金23万/年,每五年一次性支付租金合计115万元,且合同已经履行了第一轮五年,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双方签定的租赁合同真实有效。按合同约定,第二轮五年支付租金的时间为2017年6月,因原支付租金的银行账号已被乙加油站业主注销,导致承租方转入的租金被退回,且出租方至今未重新提供新的银行账户并拒绝领取租金,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和《提存公证规则》第五条的规定,甲石油有限公司宁德分公司与乙加油站因租金支付形成债务关系,债权人乙加油站无正当理由拒绝领取租金,债务人甲石油有限公司宁德分公司可以将标的物第二期租金人民币115万元提存。公证员仔细审查核实了申请人的身份、合同等相关材料和出租方原银行账户注销情况后,为该公司办理了提存公证,该公司将第二轮五年租金共计人民币115万元汇入屏南公证处的提存专用账户,并由屏南公证处将提存公证办理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乙加油站。拿到公证书之后,申请人表示放心多了,不用担心因为无法交付租金而导致自身违约。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提存公证规则》第五条 债务清偿期限届至,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债务人无法按时给付的,公证处可以根据债务人申请依法办理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迟受领债之标的的;
(二)债权人不在债务履行地又不能到履行地受领的;
(三)债权人不清、地址不详,或失踪、死亡(消灭)其继承人不清,或无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不清的。
【公证员提示】
1. 提存公证的目的是维护经济流转秩序,预防和减少债务纠纷。
2.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债的消灭和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的法律效力。
3. 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或提存人通知有困难的,公证处应自提存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存受领人,告知其领取提存物的时间、期限、地点、方法。
4.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来源:屏南县公证处
责任编辑:晴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