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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以案释法】:养子女也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2017-12-20 11:20 来源:宁德司法局

【导语】2017年11月初,宁德市三都澳公证处为赖某生、赖某仙办理了一起继承权公证,为其继承养父母赖某祯、赵某某的房产事项提供了有力保证。

【案情简介】2017年11月6日,赖某生、赖某仙来到宁德市三都澳公证处,称其养父母均已过世,生前遗留有一处房产,需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继承上述房产。据赖某生、赖某仙介绍,赖某祯于XXXX年XX月XX日在XX市死亡,赖某祯的父亲赖某登、母亲余某妹及赖某祯的配偶赵某某均已先于赖某祯死亡。赖某祯、赵某某生前无亲生子女,在上世纪六十年代先后收养了赖某生、赖某仙。此后赖某生、赖某仙就一直与他们共同生活,相互以父母子女相称,并履行抚养义务,形成事实收养关系。公证员经了解核实相关情况后,为他们办理了继承权公证,并依法出具了公证文书。

【以案释法】继承制度是规范如何将死者生前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民事法律制度。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和继承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根据《继承法》第三条规定,赖某祯、赵某某共有的房产为可以合法继承遗产。根据《继承法》第五条规定,赖某祯、赵某某生前没有订立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其遗产继承应按法定继承办理。赖某祯、赵某某生前无亲生子女,在上世纪六十年代先后收养了赖某生、赖某仙。此后赖某生、赖某仙就一直与他们共同生活,相互以父母子女相称,并履行抚养义务,形成事实收养关系。根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应当认定赖某生、赖某仙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通过了解核实,赖某祯、赵某某夫妻共有财产一半属于赖某祯,一半属于赵某某,且赖某祯、赵某某的父母均先于他们死亡,故赖某祯、赵某某的夫妻共有财产应由赖某生、赖某仙继承。公证员根据赖某生、赖某仙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被继承人赖某祯、赵某某的死亡证明、生前亲属关系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等相关基础性材料,通过前往被继承人赖某祯、赵某某生前单位查阅他们的人事档案并询问相关知情人员,制作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等,由此确认了赖某祯、赵某某的生前亲属关系,及时办理了这起继承权公证,并依法出具了公证文书。因赖某生、赖某仙就被继承人的遗产达成了遗产分割协议,公证员一并在继承公证书中注明他们所继承的份额。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1)公民的收入;(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公证员提示】

1.在办理继承公证过程中,不但要注意审查被继承人的婚生子女情况,也应当认真审查其是否存在养子女、非婚生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等情况。

2.《收养法》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对于存在养子女情况的,在《收养法》施行前收养的,应当注重审查是否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在在《收养法》施行后收养的,应当审查是否按收养法规定办理收养登记。

3.对于遗产继承的份额,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继承人之间能够达成遗产分割协议的,也可以一并将其分割份额注明在公证书。

责任编辑:晴天

关键词

赖某祯 赖某生 继承人 赖某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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