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评议暂行办法

作者:佚名文章来源:宁德人大网更新时间:2014-08-04 08:37

第一条 为了保障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增强监督实效,进一步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工作评议,是指市人大常委会对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其他单位的工作进行的评议。

第三条 开展工作评议应坚持党的领导,严格遵循依法办事、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工作评议由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实施,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具体承办。

第五条 工作评议一般每年组织一次,每次评议2—3个单位。评议的对象由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市人大代表或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无记名投票及网上征集市民意见综合推选,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确定后,列入当年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工作评议的内容:

(一)贯彻执行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情况;

(二)依法履行职责情况;

(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办理市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等的情况;

(四)解决人民群众和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情况;

(五)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需要评议的其他工作情况。

第七条 评议工作一般分为评议准备、评议调查、集中评议、整改落实四个阶段。

第八条 评议准备阶段主要工作:

(一)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制定工作评议方案,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后组织实施。

(二)市人大常委会成立工作评议小组,成员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从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中抽调人员组成。

(三)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在集中评议开始前两个月书面通知被评议单位,由被评议单位开展自查,并做好工作报告起草等相关准备工作。

(四)组织工作评议小组成员学习与被评议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

第九条 评议调查阶段主要工作:

(一)工作评议小组采取听取汇报、走访座谈、约见询问、查阅资料、问卷调查、明查暗访、网上征集意见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被评议单位、下属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基层群众等各方面的意见,全面、客观了解被评议单位的工作情况。

(二)被评议单位应当根据工作评议小组的要求,如实介绍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三)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审计、监察部门对被评议单位进行审计或者调查。

(四)评议调查结束后,工作评议小组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调查报告。

第十条 集中评议阶段主要工作:

(一)集中评议一般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进行。参加集中评议人员包括: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分市人大代表。

(二)被评议单位应当在常委会会议召开的二十日前,将工作报告送交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并将修改后的工作报告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的十日前送交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在常委会会议召开的两日前将工作报告送达参加集中评议的人员。

(三)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按以下程序对工作进行集中评议:

1、听取被评议单位工作报告;

2、听取工作评议小组调查报告;

3、审议工作报告和调查报告;

4、对被评议单位的工作进行满意度测评。

(四)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工作报告和调查报告时,被评议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市委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五)参加集中评议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对被评议单位工作按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进行满意度测评。满意票达参评人员70%以上(含70%)的为满意,满意票、基本满意票达参评人员60%以上(含60%)的为基本满意,满意票、基本满意票未达参评人员60%的为不满意。

(六)市人大常委会应将评议结果及时报告市委,抄送市委组织部,并向被评议单位的上一级主管部门通报。评议结果同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整改落实阶段主要工作:

(一)参加集中评议人员对被评议单位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汇总整理,并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后形成市人大常委会评议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交被评议单位研究处理。

(二)被评议单位应按照市人大常委会评议意见认真整改,并在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三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告送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三)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对评议不满意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第二次满意度测评。对第二次满意度测评结果仍为不满意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提出质询,或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宁德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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