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决定

作者:佚名文章来源:宁德人大网更新时间:2013-08-01 09:43

  宁德人大网消息 为进一步健全和规范物业管理工作,提高物业服务水平,改善群众居住环境,促进宜业宜居新城镇建设,特作如下决定: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加强物业管理工作,对于保障房屋及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实现物业保值增值,改善群众居住环境,提高生活质量,促进社会文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具有重要意义。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要充分认识物业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明确物业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的职责,建立健全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和监督、协调、考核工作体系,实行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政府监管相结合,共同推进全市物业管理工作健康发展。

二、规范市场,有序管理。要加快物业管理的市场化进程,进一步完善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投标机制,鼓励业主以招投标方式择优选择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强物业服务行业监管,严格市场准入,建立健全统一的物业服务企业诚信档案制度,实行信用等级动态管理,并通过网络、报纸、电视等方式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降低服务质量和不规范经营的物业服务企业,坚决予以纠正,直至退出物业管理市场,逐步形成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和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

三、合理定价,透明服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标准与服务水平相符的原则,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物价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物业服务收费进行监督管理,适时调整公布政府指导价,推行分级分类服务,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标准,并向业主公布,主动接受业主监督。物业服务合同未明确约定的事宜,物业服务企业要与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后实施。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业主应当按合同约定交纳相关费用。业主自行管理的住宅小区,应至少提供以共用设施设备维修、保洁、公共秩序维护为主要内容的基础性服务,所发生的费用由业主共同分摊,社区居委会应予以指导。原物业公司退出小区管理而新的物业公司尚未进驻时,社区居委会应当主动介入,协调指导小区自行管理或选聘新的物业服务公司。

四、完善配套,严格监管。各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住宅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的监管,严把验收关,公共配套设施建设不到位的,相关职能部门不能通过竣工验收,确保公共配套设施与房屋同步建设,其中供水、供电、燃气、排水、道路、路灯、绿化、停车场、消防、环卫、通讯、邮政、安全防范、物业管理用房等公共配套设施与住宅同步交付使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积极探索建立新建商品住宅质量保修金制度,努力避免因质量问题产生纠纷。加强住宅小区环境整治,对未经批准在房屋上加层、私搭乱建、侵占绿地等违背规划要求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依法拆除。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监管,确保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安全。要简化审批程序,科学合理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紧急使用制度,保证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名—的紧急维修。

五、加强教育,提高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市民文明素质教育,开展争创“文明家庭”、“文明楼院”、争当“文明市民”等活动,着力培养市民良好的生活习惯,营造文明健康的社会风气。要与社区基层组织密切配合,从政策、业务上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切实加强对业主委员会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导监督工作,保证其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要结合本地实际,定期开展物业从业人员资格培训、继续再教育、物业技能竞赛等活动,不断提高从业人员职业素养、技能和服务水平。要依托行业协会,强化行业自律管理。

发挥品牌企业带动效应,积极引入资质高、信誉好、服务质量优的品牌物业服务企业入驻,推动全市物业服务水平的提升。

六、强化宣传,形成合力。全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等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社区、住宅区宣传栏等设施,大力宣传物业管理政策法规,提高全社会对物业管理的认识,强化业主物权意识和责任意识,积极引导业主自觉遵守管理规约,配合物业管理工作,支持物业服务企业维护公共利益。住建、规划、行政执法、公安、消防、民政、环保、物价、工商、园林、质监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依法加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共同推动物业管理工作健康发展。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本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具体的物业管理规定。全市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监督,适时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和开展视察、调研活动,促进本决定的有效实施。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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