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陈昌东因工作需要,本人向宁德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辞去宁德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宁德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接受陈昌东辞去宁德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报宁德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备案。
鉴于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必须是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自本决定通过之日起,陈昌东的宁德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相应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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