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人大网消息 (记者 吴宁宁) 日前,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暂行规定》,对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进行了明确规定。
《暂行规定》明确,本行政区域内的14类重大事项,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由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包括为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的重大措施;根据同级党委的重大决策,需要由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应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市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编制及重大调整方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主要指标的调整;市本级预算的调整和决算;城市总体规划及其局部调整中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的重大变更;推进依法治市的重大部署;与国外城市缔结友好关系;授予或者撤销宁德市荣誉市民等地方荣誉称号;确定或变更市树、市花等城市标志物;确定全市性节日、纪念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检察委员会多数人的意见而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的事项;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相应决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本行政区域内的22类重大事项,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包括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中期评估情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以及上级转移性支付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及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和住房制度实施中的重大问题;人口、环境和资源等涉及可持续性发展方面的重大措施;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改革与发展的重要情况;世界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历史文物古迹、自然保护区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情况;市人民政府对重特大的自然灾害、环境事件、安全事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等。
根据《暂行规定》,对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不执行的,或者在规定期限内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执行情况的,有关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说明情况,市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提出询问、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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