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推动地方性法规列入普法进入执法融入司法工作的决定

作者:佚名文章来源:宁德网更新时间:2020-03-27 18:24

法规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规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切实加强法治宁德建设,不断提升各级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司法人员的法治思维和依法履职能力,提高广大公民特别是公职人员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充分发挥地方性法规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现就推动地方性法规列入普法、进入执法、融入司法(以下简称“三入”)工作作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地方性法规的重要作用

(一)准确把握地方性法规的定位。地方性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立法的延伸和完善。地方性法规实现了法律法规在各层级的上下衔接,维护了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市、县(市、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团(以下简称各级人大)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做好推动地方性法规的“三入”工作。各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是地方性法规实施的重要主体,应当切实承担起地方性法规“三入”工作的法定职责。

二、坚持党的领导,构建地方性法规实施工作格局

(二)健全向党委请示报告制度。各级人大和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在党委的领导下,各负其责,将地方性法规“三入”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定期研究解决实施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确保法规实施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政治方向有效推进。

(三)建立工作机制。构建在党委领导下,人大监督推进,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实施和全社会参与的地方性法规实施工作格局,形成整体合力。各级人大要加强统筹协调,将推动地方性法规“三入”工作作为监督工作重点,推动上述机关建立“三入”工作的长效机制。

三、深入开展普法宣传,夯实地方性法规实施的基础

(四)全面落实普法责任制。各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将对我市地方性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列入五年普法规划和年度普法计划,并纳入法治建设、文明创建、平安建设等方面的重点工作进行考核,并注重运用考核成果。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执法和司法人员要带头学习、遵守和运用地方性法规。倡导将地方性法规纳入各级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和干部教育培训的内容,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地方性法规知识的能力考察。

(五)广泛开展地方性法规宣传普及活动。健全立法、执法、司法全过程的地方性法规普及宣传体系;根据地方性法规的特点,通过丰富多彩、喜闻乐见的形式,针对性开展地方性法规的宣传教育;加大地方性法规进机关、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进学校、进单位的“六进”工作力度,充分利用“12·4”国家宪法日以及各种纪念日宣传地方性法规。要做好结合文章,让人大立法、行政执法、司法活动、法律监督、纠纷调处、法律服务的过程成为向广大公民尤其是公职人员宣传普及地方性法规的过程。完善媒体公益普法宣传,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和移动传媒等各类媒体都应切实担负普法宣传的义务。

(六)完善社会参与和监督。鼓励和支持广大公民积极参与推动地方性法规“三入”的监督工作,提高监督的效果。建立对有关单位不执行地方性法规行为的投诉举报登记制度,拓宽监督渠道。及时反馈群众意见,保证公民的投诉能够得到有效处理和及时告知。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要切实履行新闻监督的社会责任,为全面实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作出努力。

四、发挥实施主体作用,确保地方性法规严格落实

(七)明确实施机关的主体责任。各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积极主动地执行、适用地方性法规,以弥补上位法及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的不足,坚决杜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实施机关要将地方性法规“三入”工作纳入实施机关年度工作计划,加强调研,及时研究解决实施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八)完善配套制度和实施措施。法规明确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制定相关配套制度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法规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制定,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法规对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关国家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制定的,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说明情况。

(九)制定落实考核评价制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地方性法规实施列为法治政府建设和依法行政的重要考核内容,强化专项督查,对工作落实不力的进行问责追责。要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行为考核制度,加强执法考评和考评成果运用,指导执法人员自觉履行法定职责,严格规范执法行为。

(十)强化地方性法规的司法适用。市县两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切实提高认识,牢固树立地方性法规也是法的理念,形成地方性法规的生命力同样在于实施的共识。要将地方性法规纳入业务学习范围,加强对法官、检察官及辅助人员等的学习培训,提升工作水平,增强其依法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能力。对涉及我市地方性法规的,审判机关应依法在司法审判中予以适用,注重研究解决法规适用方面存在的问题。检察机关要将地方性法规的实施作为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

(十一)健全司法适用和法律监督的反馈机制。市县两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就地方性法规的司法适用和法律监督工作,加强与同级人大常委会及其相关工作机构的沟通和衔接。对在审理、裁判和法律监督中发现地方性法规需要立改废释的情况,应当及时提出工作建议。

五、加大监督力度,推动地方性法规正确有效实施

(十二)实行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制度。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担负起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加强对我市地方性法规实施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督促市人民政府在法规实施一年后,就法规实施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

(十三)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要在我市地方性法规实施一年后,要有计划、有重点、有针对性地组织对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视察、调研;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要适时对地方性法规“三入”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调研;对实施不力或者需要对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进一步监督的,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十四)健全跟踪督办机制。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通过满意度测评、专题询问、质询以及执法检查后的跟踪督办,对法规实施中的突出问题,要督促同级政府及行政执法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限期解决、跟踪问效,并依法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肃追责。

(十五)完善地方性法规立法后评估机制。我市地方性法规公布实施之后,市人大常委会要采取实地调研、问题剖析、委托第三方等形式进行立法后评估。对法规的制度设计、实施效果、存在问题等进行客观分析评价,提出实施意见和建议,为推动地方性法规正确有效实施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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