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条第十三项、《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和宁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的提请,宁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陈镇代理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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