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作者:佚名文章来源:宁德人大网更新时间:2016-04-17 09:27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已于2016年1月22日宁德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于2016年4月1日经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17日起施行。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4月17日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

(2016年1月22日宁德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6年4月1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地方立法活动,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推进依法治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解释地方性法规,常务委员会审查市人民政府报请备案的政府规章,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地方立法应当严格遵循立法法规定的各项基本原则。

地方性法规应当从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出发,体现地方特色,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省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对本市的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特定事项授权在一定期限内在部分地方调整或者停止适用本市的地方性法规的部分规定,并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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