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作者:佚名文章来源:宁德人大网更新时间:2019-04-08 11:09

《宁德市霍童溪流域保护条例》于2018年11月30日经宁德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于2019年3月28日经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4月8日

宁德市霍童溪流域保护条例

(2018年11月30日宁德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9年3月28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水域生态保护

第三章 陆域生态保护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霍童溪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促进流域内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霍童溪流域(以下简称流域),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降雨汇入霍童溪干流及其支流的水域和陆域。

流域内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湿地等的保护和管理,依照国家、本省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流域保护应当遵循政府主导、保护优先、综合治理、生态补偿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流域保护工作,建立区域协作机制,全面推行河长制。

市、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域保护工作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设立流域保护专项资金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流域内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法定职责,负责辖区内流域保护工作。

流域内村(居)民委员会通过村规民约等规范村(居)民行为,协助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流域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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