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杨培钦就《宁德市霍童溪流域保护条例》答记者问

作者:佚名文章来源:宁德人大网更新时间:2019-04-08 11:13

《宁德市霍童溪流域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8年11月30日经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2019年3月28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批准了该《条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我市获得地方立法权以后制定的第四部地方性法规,也是我市首部生态环境保护类法规。在《条例》公布之际,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杨培钦就《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条例》?

答:霍童溪为福建省“五江三溪”之一,是宁德市独立入海的第二大河流,沿线自然风光和人文名胜交相辉映,流域内水力、林业、生物、矿产和旅游等自然资源十分丰富,具有重要的生态环境保护、传统文化保护价值。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霍童溪流域生态保护面临的形势较为严峻,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此十分关注。一是流域内水电站达100多座,河段减水脱流问题突出,出现流域经常性干涸;二是流域内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滞后,污水排放不达标;三是水电站库区网箱养殖无序,影响水质;四是河道水域非法采砂采石严重;五是非法占用河道建房行为时有发生;六是流域内群众对流域保护的自觉性和紧迫性认识还不够到位,出现倾倒垃圾等现象。因此,根据霍童溪流域现状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出台一部体现地域特色和可操作性强的流域保护条例,十分必要,意义重大。这部地方法规的制定出台,充分体现了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积极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责任担当和坚定决心。

问:《条例》的制定经历了哪些过程?

答:《条例》是在市委的领导下,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及有关程序制定的。2018年4月26日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条例(草案)》的议案,2018年6月、9月和11月,《条例》经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第十五次和第十七次会议三次审议后表决通过。2019年3月28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全票通过了《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宁德市霍童溪流域保护条例>的决定》。

《条例》制定过程中,市委高度重视,及时召开常委会会议专题进行研究审定。市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党的领导,注重发挥立法主导作用,金敏主任高度关注立法质量,从常委会审议到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等各个环节中,多次提出具体指导意见。常委会领导多次组织实地调研,先后召开立法座谈会、协调会40余场,委托省人大常委会召开专家论证会2次。同时,通过发函征询和上网公开等方式,广泛听取和收集市直有关部门、有关县(市、区)政府、市人大代表、立法咨询专家和水电企业的意见建议。据统计,共收到各方面意见建议380余条。应该说,《条例》的制定经历了充分酝酿、科学论证、征求民意、反复协商的过程,充分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原则。

问:对于强化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在流域保护工作中的职责,《条例》都作了哪些规定?

答:地方政府是生态环境保护的主导者,在霍童溪流域保护工作中责无旁贷。《条例》确立了流域保护遵循政府主导、保护优先、综合治理、生态补偿的原则,明确市、县、乡三级在流域保护中的职责,强调市政府统一领导流域保护工作,设立流域保护专项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组织编制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建立健全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和制定具体补偿办法,建立健全水电站退出机制等。明确流域内相关县(区)政府职责。如,制定本行政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方案,组织编制流域河道岸线及河岸生态保护蓝线规划,建设流域内乡镇污水和垃圾处理处置设施,依法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和可养区等。

问:《条例》在流域生态保护措施方面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霍童溪流域保护范围涵盖水域和陆域,重点保护的是水体和水环境,因此《条例》在立法制度设计上突出水域水体保护和陆域生态环境保护两个方面。水域生态保护方面,设定了霍童溪流域水体水质保护目标及污水排放控制标准;对流域水电站造成的河段减水脱流的突出问题,结合省政府政策要求,明确规定水电站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应当采取的三类措施;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建设、非法采砂、违法弃置或者倾倒病、死畜禽、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炸鱼、毒鱼、电鱼、地笼网鱼等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陆域生态保护方面,针对流域内存在外来物种改变生态功能的情况,设置了禁止擅自引进或者放生外来物种的规定;针对流域内从事道路、水利、电力和取土等工程作业,建设单位在施工中不履行生态治理责任问题,设置了相应义务性规定;针对霍童溪流域项目建设客观实际,明确要求流域公共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工矿企业、工业园区必须建设配套的污水处理设施。

问:《条例》在法律责任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严格对照上位法,遵循立法原则,依法设定法律责任。一是设置转致条款,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条文中不再重复。二是针对流域内水电站不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行为,依照《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规定,分情形细化法律责任,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引入按日连续处罚制度,加大了处罚力度。三是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履职不作为的行为设置了对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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