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宁德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作者:佚名文章来源:宁德人大网更新时间:2020-05-12 08:07

为进一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现将《宁德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在宁德人大网(网址:www.ndrd.gov.cn)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欢迎社会各界通过传真、电子邮件和信函等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征求时间:即日起至2020年6月12日

电话:0593-2786026 传真:0593-2878786

电子邮箱:ndrdfgw@163.com

邮寄地址:宁德市闽东中路35号宁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邮 编:352100

特此公告

宁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0年5月11日

宁德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饮用水水源地是指本市范围内经省人民政府批复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所划定的陆域和水域。

第三条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坚持科学规划、保护优先、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部门联动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市、县、乡三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治理等工作纳入河(湖)长制协调、督促、考核工作范畴。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以及饮用水环境质量和安全责任制。

饮用水水源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

相关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做好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

[1] [2] [3] [4] 下一页

责任编辑:ndwb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