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冯桂华就《宁德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条例》答记者问

作者:佚名文章来源:宁德人大网更新时间:2020-06-08 10:04

《宁德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0年4月22日经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6月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了该《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在《条例》公布之际,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冯桂华就《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这部《条例》?

答:宁德是全国著名的苏区和老区,是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全国八大革命根据地之一和三年游击战争时期南方8省15个游击区之一。全市有众多的红色文化遗存,蕴含着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宁德人民艰苦奋斗、勇于牺牲、敢于胜利的革命精神和厚重的红色历史文化内涵,具有鲜明的红色基因和强烈的感染力。近年来,我市在保护红色文化遗存、加强革命传统教育、传承和弘扬红色文化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由于一些地方保护意识不强、经费投入不足、专业人才匮乏等原因,我市部分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出现年久失修、消防隐患多、基础设施落后等问题,迫切需要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予以抢救和保护。因此,针对我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现状,制定出台一部可操作性强的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条例十分必要。《条例》的制定和颁布是我市深入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传承红色基因、发扬革命精神的一系列重要论述的一项有力举措和具体行动,将对我市保护红色文化遗存、加强革命传统教育、传承红色文化、弘扬“闽东之光”提供重要法治保障。

问:《条例》是如何制定通过的?

答:市委高度重视《条例》制定工作,市委常委会多次听取了市人大常委党组有关立法工作情况的汇报,从《条例》列入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到《条例》具体条文内容等,逐一进行了研究,明确了相关意见和要求。2019年6月14日,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条例(草案)》的议案;2019年8月、10月和2020年4月,《条例》经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第二十五次、第三十一次会议三次审议后表决通过。2020年6月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宁德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条例>的决定》。

《条例》的制定,经历了充分酝酿、科学论证、征求意见、反复修改、数易其稿、形成共识的过程,充分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原则。

问:对于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在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工作中的职责,《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属地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红色文化遗存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协调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设立红色文化遗存保护专项资金。规定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红色文化遗存的保护管理工作,党史方志、民政、退役军人事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红色文化遗存保护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属地原则做好红色文化遗存的保护工作,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工作。

问:《条例》对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和管理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从我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实际出发,突出问题导向和地方特色,在保护和管理方面作出一些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制度设计。一是要求制定规划。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条例》实施后一年内制定专项规划,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二是要求普查建档。《条例》规定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党史方志、民政、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开展红色文化遗存普查工作,根据遗存重要程度,建立遗存普查档案。三是实施名录管理。《条例》对我市的红色文化遗存认定和调整程序进行规定,由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四是设置保护标志。《条例》规定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名录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对已公布的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标志的设置。五是实行原址保护。《条例》规定项目建设选址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对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进行保护,合理划定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保护范围及相应建设要求。六是明确遗存保护责任人及其责任。《条例》规定三种情形下如何界定遗存保护责任人及其具体责任,同时还规定了保护责任人关于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修缮方案的报批程序。

问:《条例》对红色文化遗存的合理利用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鼓励对红色文化遗存进行合理利用,打造红色文化品牌。具备开放条件的红色文化遗存应当向公众开放,红色文化资源丰富的县(市、区)应当建设红色文化博物馆、纪念馆或者展示馆;鼓励社会各界开展与红色文化遗存有关的理论和应用研究;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红色文化遗存的保护与利用;利用红色文化遗存开展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推进红色文化与红色旅游、乡村振兴融合发展。

问:《条例》在法律责任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一是设置转致条款,对《条例》中规定的禁止性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条文中不再重复。二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在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保护范围内从事禁止性行为设置了相应罚则。三是对以歪曲、贬损、丑化等方式利用红色文化遗存的行为予以处罚。四是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履职不作为的行为设置了对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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