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立法引领作用 传承保护红色文化

作者:郭晓红文章来源:闽东日报更新时间:2020-09-01 20:58

2020年6月1日,福建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宁德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三十条,对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工作的基本原则、工作机制、权责关系、保障体系等方面予以规范。《条例》的颁布施行将对提高闽东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意识,全面加强有效监管,传承弘扬爱国精神、革命精神和“闽东之光”提供重要法治保障。(下转第8版)  (上接第1版)

聚焦红色文化,推动保护立法

宁德是全国著名的苏区和老区,是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全国八大革命根据地之一和三年游击战争时期南方八省十五个游击区之一。

全市有众多的红色文化遗存,蕴含着厚重的红色历史文化内涵,具有鲜明的红色基因和强烈的感染力。习近平总书记在宁德工作期间就强调“老区的革命传统,是闽东精神文明建设的精神优势”,是闽东的一个闪光点,要传播开去,激发闽东人民蓬勃奋进的动力。

近年来,我市牢记习近平总书记的嘱托,在保护红色文化遗存,加强革命传统教育,传承和弘扬红色文化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由于种种原因,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工作中还存在着诸如保护难度大、底数不清、认定标准不统一、经费投入不足、基础设施落后等问题。

红色文化遗存是革命精神、红色基因的重要载体。以法治力量保护红色文化遗存,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破解我市红色文化遗址保护难题、推动保护利用工作有序开展的现实要求,是人大义不容辞的责任。宁德市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作用,及时开展《条例》立法工作,经历了充分酝酿、科学论证、征求意见、反复修改、数易其稿、形成共识、获批颁布的立法过程,使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改革创新举措于法有据。

明确政府职责,强化资金保障

保护好红色文化遗存是一项重要的历史使命,需要形成政府推动、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有效合力和良好氛围,针对我市一些地方对红色文化遗存的保护工作重视不够,部门保护管理职责不清、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条例》从两个层次进行规定,在政府层面上,要求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红色文化遗存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协调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在部门职责上,规定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红色文化遗存的保护管理工作,党史方志、民政、退役军人事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红色文化遗存保护的相关工作。

当前很多红色文化遗存不属于文物保护法的保护范畴,不能使用文物保护的“打包资金”,这意味着各地财政需要再单独拿出资金来进行专项保护。《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设立红色文化遗存保护专项资金,并要求政府相关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有效保障红色文化遗存保护资金投入。

突出问题导向,加强制度设计

随着经济和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为避免城乡建设项目规划和工程施工对遗存造成破坏,《条例》要求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条例》实施后一年内要制定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专项规划,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同时,还明确规定了项目建设选址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对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进行保护,合理划定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保护范围及相应建设要求。

为了突出保护重点、增强保护实效,《条例》参照文物普查工作设置了调查认定的相关规定,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遗存重要程度,建立遗存普查档案。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红色文化遗存普查的实际情况向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申报红色文化遗存名单,经专家论证,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同时,要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名录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对已公布的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标志的设置。

由于历史等原因,红色文化遗存的权属情况多元。《条例》依据《物权法》规定,将红色文化遗存分为国家所有、集体或个人所有、产权不明等三类来确定遗存保护责任人,特别针对红色文化遗存产权不明,且暂无使用权人的情形,要求由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日常保护管理,并签订保护协议,从而有效防止责任人扯皮或缺失。

鼓励合理利用,严格法律责任

根据相关部门统计,我市现有红色文化遗址391处、可移动革命文物511件(套),要使红色文化遗存体现的民族精神和红色基因得到传承,必须加强合理利用,积极发挥红色文化育人化人的作用。《条例》规定红色文化资源丰富的县(市、区)应当建设红色文化博物馆、纪念馆或者展示馆,具备开放条件的红色文化遗存应当向公众开放;鼓励通过开展爱国主义、革命传统教育,推出红色文化旅游景区、线路和产品,进行影视拍摄等大型活动,打造红色文化品牌等方式进行合理利用,增强红色文化遗存的生命力和影响力。

此外,《条例》还依法加强对革命烈士的保护,明确禁止以歪曲、贬损、丑化等方式利用红色文化遗存,并对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进行处罚,推动形成学习、捍卫、崇敬、爱戴革命烈士的良好社会风尚。

□ 本报通讯员 周泰廷 记者 郭晓红

责任编辑:郑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