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宁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作者:佚名文章来源:宁德人大网更新时间:2020-12-07 14:10

宁德人大网消息

(2020年8月27日在宁德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

宁德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宁德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冯桂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0年4月22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宁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分组审议。会后,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修改。6月10日,召开了有市直相关部门、部分立法咨询专家、基层立法联系点负责人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7月15日,委托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召开论证会,听取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及相关省直部门的意见和建议。8月上中旬,向我市厅级领导、市直相关部门、民主党派、工商联及相关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政府书面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法工委综合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修改稿作了进一步修改。8月7日,市四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二十次全体会议对修改后的草案修改稿进行统一审议,形成了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宁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二稿)。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体例结构。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修改稿将法律责任条款与义务性行为规范放在同一条款中表述的模式不符合我省的立法技术规范,本省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也无此表述先例,建议恢复草案“法律责任”专章。法制委采纳了该建议,将草案修改稿涉及处罚规定的条款集中于“法律责任”一章中进行表述。

有立法咨询专家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九条将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人的确定及其相关职责授权政府规定有违立法法精神,建议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领域的责任区和责任人制度及其相关权责问题进行原则性规定。法制委采纳该建议,增设“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度”一章,明确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和责任人制度,规定了六类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和责任主体,以及责任人应当履行的义务等。

经过上述改动,条例篇章结构分为总则、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度、城市市容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

二、关于架空管线管理。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加强城市架空管线管理,有利于保障城市基础设施运行安全,美化市容环境,建议条例对此进行规范。法制委采纳了该建议,增加以下规定“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上空不得擅自新建架空管线。对现有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架空管线,应当逐步改造入地或者采取隐蔽措施。管线经营者、所有权人应当及时清除管、线、箱、杆架等废弃物。”(草案修改二稿第十五条)

三、关于高空抛物行为管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认为,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的《民法典》已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侵权行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已有具体规定,草案修改稿不必作重复性规定,建议侧重从公民文明行为以及环境卫生管理角度对高空抛物行为进行管理和处罚。法制委采纳了该建议,删除草案修改稿第三十条关于高空抛物行为管理的内容,将“禁止从建筑物抛掷物品”纳入第二十九条作为其中一项。(草案修改二稿第二十九条)

四、关于代履行制度。有立法咨询专家提出,在城市管理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经常会遇到当事人配合度低,逾期不履行,多次催告拒不履行等情况,在增加城市管理执法难度的同时,也给城市环境、市民生活造成污染和困扰,代履行的运用将有效缓解执法难和执法软,以及执行效果和效率不高的情况,建议条例予以充实。法制委采纳了该建议,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在“监督管理”一章中增加一条关于代履行制度的规定。(草案修改二稿第四十一条)

五、关于信用惩戒。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信用惩戒事关个人、企业等各类主体切身利益,必须严格以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和命令为依据。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五条规定对严重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秩序的行为及处罚信息记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有扩大、泛化信用惩戒倾向,不符合法制统一原则,建议删除。法制委采纳了该建议。

六、关于法律责任设定。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建议,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执法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贯彻以人为本、审慎包容、过罚相当的指导思想,特别在法律责任的处罚设定上要有所体现。法制委采纳了该建议,在法律责任设定上对大多数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设定了“责令改正”前置的执法措施,拒不改正的才予以罚款,且罚款金额、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我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际需要。此外,鉴于上位法对违反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二条油烟排放管理、第三十四条施工工地、建筑垃圾管理的行为已有处罚规定,法律责任对此不作重复性规定,删除了相关罚则。(草案修改二稿第六章)

此外,还对一些文字表述作了修改,条序也做了相应的调整,在此不一一说明。

草案修改二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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