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许可依法对市一届人大代表潘定豪采取强制措施并暂时停止其执行代表职务的决定

作者:佚名文章来源:宁德市人大更新时间:2004-10-27 16:02

  (2003年9月25日宁德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宁德市人大消息 根据宁德市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采取强制措施报告书》,市一届人大代表潘定豪因涉嫌受贿犯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条、第四十条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宁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许可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市一届人大代表潘定豪采取强制措施,本决定通过之日起暂时停止其执行代表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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