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9月25日宁德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宁德市人大消息 根据宁德市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采取强制措施报告书》,市一届人大代表潘定豪因涉嫌受贿犯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条、第四十条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宁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许可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市一届人大代表潘定豪采取强制措施,本决定通过之日起暂时停止其执行代表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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