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1月27日宁德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宁德市人大消息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的办理工作,增强人大监督的实效,支持和促进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市“一府两院”)做好工作,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和《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审议意见,主要指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一府两院”贯彻实施宪法、法律、法规情况及工作情况报告时所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和需要督办的事项。
第三条 审议意见应一题一书。审议意见书中需要督办的事项,应是属于市“一府两院”职权范围的、通过努力能够解决的重大事项或重要问题。
第四条 根据委员们对某个议题的审议意见综合形成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一般在该次会议上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也可授权主任会议通过。
审议意见书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分管副主任签发,交市“一府两院”办理。必要时,可召开交办会,请市“一府两院”领导或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当面进行交办。
第五条 市“一府两院”应当根据要求的反馈期限和反馈方式反馈办理结果。
反馈期限一般为两个月。如有特定期限要求的,应当在要求的期限内作出反馈。若不能如期反馈的,应在办理期限前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说明原因。
反馈方式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呈送书面反馈报告,也可以到会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报告办理情况。
第六条 市“一府两院”在收到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审议意见书后,应当及时研究,认真办理,负责报告办理情况。
办理情况的报告应由市“一府两院”领导或有关部门负责人签署。需要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报告的,市“一府两院”领导或有关部门负责人必须到会报告。
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办理中所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效果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七条 审议意见办理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直接听取市“一府两院”或有关部门负责人关于办理情况的汇报。
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室负责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具体检查督促,并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报告。检查督促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进行。
市“一府两院”办公室负责督办工作,并确定督办责任人。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对审议意见的办理结果不满意的,应重新办理,并在要求的期限内再次反馈办理结果。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审议意见的办理结果不满意的,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市“一府两院”或有关部门的质询案。质询案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是否交由受质询的市“一府两院”或部门答复。如需要答复的,受质询的市“一府两院”或部门应按质询要求进行答复。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织代表视察调查、执法检查、评议工作等提出的意见,经主任会议讨论后需要交市“一府两院”或有关部门研究办理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依照《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本市辖区内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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