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审议意见书的规定(草案)》的说明

作者:佚名文章来源:宁德市人大更新时间:2004-10-28 16:26

(2003年11月26日在宁德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

宁德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 李步泉

  宁德市人大消息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委托,现就《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审议意见书的规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实行审议意见书的必要性

听取和审议市“一府两院”贯彻宪法、法律、法规情况及工作情况报告,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交由市“一府两院”办理,是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一种有效形式。为进一步规范这一监督权的行使,使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办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工作实践,实行审议意见书制度,这对于市人大常委会切实加强监督工作,增强监督实效,支持和促进市“一府两院”做好工作,是很有必要的。

二、关于实行审议意见书的法律依据

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书,是监督的一种形式,既适用于法律监督,也适用于工作监督。《宪法》第3条、第99条,《地方组织法》第44条、《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7条、《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0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对它负责并报告工作。《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也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可根据情况作出相应的决议,或提出书面审议意见”。这些都为我们实行审议意见书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关于审议意见书的主要内容

1、关于审议意见的内容。审议意见主要是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市“一府两院”贯彻实施宪法、法律、法规情况及工作情况报告时所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及需要督办的重大事项。《规定(草案)》共12条,主要有审议意见的形成程序、交办程序、办理程序和反馈形式等。

2、关于审议意见的办理。审议意见办理的反馈方式有两种:一是向常委会会议呈送书面反馈报告;一是到会向人大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报告办理情况。根据《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第七条关于“对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检查和调查中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要求报告办理结果的,被视察、检查和调查的单位应于两个月内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办理情况或作出书面说明”的规定,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反馈期限一般为两个月。如另有特定期限要求的,市“一府两院”或有关部门应当在要求的期限内作出反馈报告,若不能如期反馈的,市“一府两院”应在期限到期前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说明原因。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如对办理情况不满意,应责成市“一府两院”重新办理。根据《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第十条关于“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省、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向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的规定,在常委会会议期间,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审议意见办理结果不满意的,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对市“一府两院”或有关部门提出质询案,质询案由主任会议研究是否交由受质询的市“一府两院”或部门答复。目的是要求市“一府两院”和有关部门进一步引起重视,改进工作,以维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严肃性。

3、关于违反本规定的惩戒措施。《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作了具体规定,在本《规定》中不再详细列出。对违反本规定的,依据《条例》进行处理,以保证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书的权威性。

《规定(草案)》与说明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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