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市一届人大六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作者:佚名文章来源:宁德市人大更新时间:2005-05-10 17:05

(2004年11月29日在宁德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何 鸣

  宁德市人大消息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今年以来,市人大代表共向我院提出2件建议,其中在市一届人大六次会议期间提出1件,闭会后提出1件。我院非常重视,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规定》的要求,认真予以办理。现将办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认真听取代表意见,切实抓好整改

我院对人大代表意见高度重视,在市一届人大六次会议期间,派出院领导和中层领导干部共23人到各代表团参加听会,并组织9个基层法院院长及办公室主任共18人到所在地代表团听会,认真听取和收集代表们在审议法院工作报告时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市人代会后,我院于2月18日召集听会人员汇报代表审议法院工作报告的情况,并指定专人对代表们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汇总、整理,印发各基层法院和中院各部门,同时抄送市人大常委会。

为了确保整改措施落到实处,我院还将代表们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按责任单位进行任务分解,书面通知各基层法院和中院各部门,并专门召开院务会和全市法院电话会议进行部署,要求各基层法院和中院各部门的领导干部提高认识,把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作为促进本单位本部门工作的有力鞭策,组织干警逐条对照查摆,认真讨论研究,正视存在的问题,举一反三,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尽快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限期落实,不断加强和改进法院各项工作。

二、加强督查,努力提高办复质量

我院党组充分认识到,认真办理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是人民法院应尽的宪法义务和法律职责,是加强法院自身建设的有效途径,对法院进一步增强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提高法院队伍整体素质和司法水平,改进法院审判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我院要求各承办单位领导高度重视,严肃认真对待每一件建议、批评和意见,安排专人负责办理,严格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保证办复质量。

为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办复工作,我院严格实行“五定”——定负责领导、定责任单位、定责任人员、定办理要求、定办理期限,并将办理人大代表建议纳入督查范畴,由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办公室一名副主任专门负责,遵循送阅、登记、交办、承办、催办、审核、反馈的督查工作流程,将每件人大代表建议均列为督办件,提交院长阅批,再按院长批示的意见给承办单位开具督办单,明确办理时限、答复格式和具体要求,并对办理情况进行全程跟踪,及时督办。所有答复件都需经办公室审核会稿,在文字和格式上予以把关,并由分管领导签发,使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均做到办前有要求,办中有督促,办后有结果。对答复件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予以退回,限期重新查报;对未按规定进行反馈的承办单位在季度末予以通报批评,切实做到逐件登记、逐件办理、逐件反馈,保证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的质量和效率。

三、对人大代表建议的办理情况

(一)林安华代表提出的《关于尽早审结陈平与陈盛椿侵占财产纠纷案的建议》(第48号)。关于陈平与陈盛椿侵占财产纠纷一案,由于陈平一直认为自己没有欠陈盛椿投资款而不断申诉,为慎重起见,进一步查明案情,我院审委会经过2次讨论后决定对本案提起再审。2003年11月28日立案后,我院依法给予双方当事人15天答辩期限,并于2003年12月24日进行了第1次开庭审理。由于案情复杂,双方当事人意见分歧很大,根据申诉人陈平的申请,并征得被申诉人陈盛椿的同意,我院将卷宗材料及合伙帐目委托审计,但因陈平记帐方式不规范,合伙帐目混乱,且双方未能形成一致的清算原则,宁德市正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于2004年3月1日答复无法进行审计。我院遂于3月3日再次开庭。此后,我院先后2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对3本合伙帐簿进行全面清理与核对,对合伙帐目逐条进行审查与核算,4月26日还到福安对本案另一合伙股东陈阿石进行调查取证,并于4月28日第3次开庭审理。在全面详尽地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合议庭多次进行评议,审判委员会多次进行讨论后,我院认为,陈盛椿尚余22360元合伙结存款在陈平处未领回,陈平应承担返还责任。由于陈平负责收支往来记帐与资金管理,其记帐方式不规范,财务手续不全,导致纠纷成讼,且又无法举证证明其主张,故陈平不仅要承担帐目混乱不清的风险责任,亦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原二审认定事实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据此,我院依法作出再审判决,维持了本院(2001)宁民终字第371号民事判决,即判决陈平返还陈盛椿合伙结存款22360元。鉴于申诉人陈平情绪偏激,在我院缠诉不休,并扬言要死在法院,考虑到办案的社会效果,我院在对本案进行宣判之前,合议庭曾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陈盛椿表示陈平只要返还1万元款即可和解,但陈平一直予以拒绝,表示分文不出。5月25日,我院向林安华代表进行了第一次书面答复,并希望其帮助法院共同做通陈平的思想工作。我院还多次通过陈平的亲属进行动员劝说,做陈平的思想工作。在确保社会稳定的基础上,我院于9月份对本案进行了宣判,并再次向林安华代表作了书面答复。为了正确引导陈平通过合法正当的途径行使申诉权利,我院告知陈平如不服再审判决,可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申请再审。目前,陈平已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省法院尚未做出处理。

(二)钟仲生、钟春景、吴榕星代表提出的《关于要求督促市中级法院公正审理案件的建议》(闭会第007号)。关于陈先英等58人与俞怡雷海塘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系涉及农业和群体性纠纷案件,我院予以高度重视,将其列为大要案,由督查室全程跟踪督办。为了实现最佳的办案效果,我院贯彻“多调少判”的原则,积极做好矛盾调处工作,第一次庭审后,当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因上诉方认为被上诉人俞怡雷没有完全履行海塘修固义务,故调解无果。为了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我院审判人员再次深入霞浦组织调解,双方在准备签协议时却因上诉方个别村民意见不一未成。3天后,双方当事人主动挂电话要求法官到海塘现场勘察并作调解,我院立即指派民二庭庭长带领合议庭成员赶到海塘现场,经勘察海塘养殖生产正常,塘堤部分地方有待继续修固,双方产生纠纷的原因在于近年海塘养殖前景看好,原海塘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偏低,部分村民想解除租赁合同另租他人。经现场勘察,双方当事人对海塘需要修固的地方基本达成共识,但以何种方式修固争议很大,加上上诉方内部意见不一致,仍然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此间,上诉人陈先主、陈承来、陈先红先后死亡,已死亡三个当事人的继承人情况及继承人是否愿意参加诉讼情况不明,诉讼当事人无法确定,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愿意参加诉讼,故我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中止诉讼”的规定,于2004年10月8日裁定本案中止审理。在各继承人表示愿意参加诉讼后,我院于2004年11月30日及时恢复了开庭审理,并再次组织调解,双方已就海塘塘堤修固问题达成一致,但对被上诉人支付给上诉人的补偿款数额双方有较大差距。通过1次现场勘察、2次庭审及4次调解,本案基本事实清楚,双方当事人都表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多数村民和被上诉人俞怡雷关系较好,对被上诉人在1996年海塘遭到损坏时愿意承租并进行修固予以认可,对其前期亏损表示同情,仅对补偿款数额及海塘整修维护方案意见不一,该案调解基础较好,2004年12月21日,我院第5次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就合同继续履行、海塘修固义务、补偿款支付、诉讼费用负担等讼争事项达成调解协议,平息了纠纷,几十亩海塘得以正常生产经营。

此外,今年以来,我院还收到市人大常委会转来的督办件12件,交办的信访件65件,收到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接访市人大代表活动中代表对我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意见9条,受理市人大代表来信来访5件。我院将上述转办件和来信来访件中的39件列为督办件,目前已办结35件,并对市人大代表戴瑞文、黄俊敏等5人的来信来访按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和反馈,其余信访件也均按规定进行了处理。今年我院还3次邀请市人大代表旁听案件开庭,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我们认为,人民法院要正确行使审判权,就必须认真听取人民代表的批评意见,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及时认真地办理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意见和人大常委会督办的事项。我院将进一步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系,虚心听取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针对存在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强化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依法做好各项审判工作,为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新兴港口城市和“平安宁德”作出新的贡献。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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