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29日在宁德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宁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郑京水
宁德市人大消息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一届人大六次会议期间,市检察院共收到市人大人事代表工作室交办的人大代表建议案1件。市人大交办的代表审议检察院工作报告时提出的综合性建议、意见11条,个案3件。此外,在市一届人大六次会议闭会期间,收到市人大人事代表工作室交办的人大代表建议案2件,以上均已按时办结并反馈。现将有关办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 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主要措施
我们从健全制度、规范程序、明确责任等环节入手,对不涉及具体个案的建言献策,认真汲取并吸纳到工作决策中,作为在新形势下改进和推动检察工作的动力。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案迅速组织人员调查了解,及时反馈,确保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真正落到实处,努力实现维护司法公正让人民满意的目标。
1、规范工作制度,提高督查效能。市一届人大六次会议结束后,市院专门召开检察长办公会和党组会,听取并汇总代表们提出的意见、建议,认真分析研究,制定整改措施。指定专人负责,及时分类梳理,印发《市"两会"期间代表和委员审议、讨论市检察院工作报告的主要建议、批评和意见及整改措施》,要求两级院认真对照检查,切实整改,以便有针对性地加强和改进检察院各项工作。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意见及个案,组织精干力量,加快办理,并及时以《闽东检察信息》(与人大代表联系专刊)形式寄送给每位代表。
2、明确责任,确保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质量。对于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专职督查工作人员逐件签收并呈送市院领导阅批。根据院领导的批示明确承办单位、期限及办理要求后,分流交办,并依进展情况催办、督办。对承办单位反馈来的报告坚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保质量。一是看承办单位对案件有无明确的处理意见,是否经分管检察长审查签发;二是看有无明确的审查结论,是否把住案件事实关、证据关和适用法律关;三是严防未经重新调查核实,就草率地把过去的处理意见简单反馈上报。在答复代表时,做到客观全面、依法明理、有理有据,并认真填写"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办理意见征询表",从代表反馈意见中寻找差距,分析不足,不断改进。
3、在日常性的工作中,我们坚持加强与各位代表的联络工作,广泛听取代表意见,不断拓宽接受代表监督的渠道。市一届人大六次会议前夕,市院专门派党组成员分别到各县(市、区)征求市人大代表对检察机关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院领导主持召开专题会议,部署听会工作,并积极和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联系,认真细致地做好听会准备。会议期间,市院领导班子成员和科级以上检察员共27人分别到各代表团听取代表审议、讨论市检察院工作报告及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建议。部分县市检察院针对代表们所提意见、建议,专程登门给予答复。我们还经常通过《闽东检察信息》(与人大代表联系专刊)向人大代表们通报案件或汇报工作,让他们更多地了解检察工作动态,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责。
二、关于第75号《要求古田溪发电厂二级电站相关问题的建议》建议案的办理情况(市一届人大六次会议期间)
市一届人大六次会议大会秘书处转来吴长基等17位代表反映古田溪发电厂二级电站相关问题的建议案,我院收悉后即交反贪局就立案情况进行反馈。经查:古田溪水电厂是国家"一五"计划101工程,始建于1954年,主要由国家投资。装机总量为25.9万千瓦小时,由四级水电站组成:一级电站为6.5万千瓦小时;二级电站为13万千瓦小时(古田溪水电厂核心部分);三级电站为3.3万千瓦小时(技术改造后为4.2万千瓦小时);四级电站为3.1万千瓦小时。
古田溪水电厂属二级法人机构,隶属省电力公司,是一个具有法人代表、非独立核算的独立经济实体。该厂系中央企业,其财产管辖权归国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人事调配与财产处置由省电力公司决定。2000年省电力公司实行内部财务制度改革,将财务管理权上收。至此,古田溪水电厂对其拥有的国有资产没有绝对处置权,只能按省电力公司的决定处置。
福建省亿力(集团)公司成立于2001年7月,是全省电力公司所属52家多种经营企业之一,95%由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实际是省电力公司为解决电力系统干部职工的福利问题而设立的第三产业。省电力有限公司有关领导为本系统职工牟取福利,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古田溪水电厂二级电站国有资产,将古田溪水电厂利润转移到本系统职工投资的“三产”企业,造成国有资产的重大流失,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此案正在继续侦查之中)。
从我们寄发“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办理意见征询表”的反馈结果看,17位代表对此没有提出异议,均表示满意。
三、关于第001号《必须对福鼎市硖门乡斗门头村群众多次反映该村存在的问题应予查对的建议》建议案的办理情况(市一届人大六次会议闭会期间)
市一届人大六次会议闭会期间,市人大人事代表工作室转来阮培金代表关于必须对福鼎市硖门乡斗门头村群众多次反映该村存在的问题应予查处的建议,我院收悉后即批示福鼎市检察院调查。经走访当地部分群众,询问有关当事人,调取硖门乡高速办和斗门村财务账簿和会计凭证,调查情况如下:
被举报人张加礼,在任福鼎市硖门乡斗门头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协助福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征地、安置移民工作之机,在2000年10月21日至2001年夏先后三次虚报移民工程地基填方,并私刻"蔡宗华"等人印章,冒领高速公路工程移民补助款2.66万元人民币,并以"送礼"为名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涉嫌贪污罪。福鼎市人民检察院于2004年8月20日依法对其立案侦查,9月3日依法将其逮捕。同时对涉案的林主任、王怀灿经济问题进行了审查,于同年10月28日侦查终结。目前该案正在审查起诉中,王怀灿因证据不足,没有进入司法程序。
四、关于第062号《对雷兴发人身损害赔偿案立案察核给予抗诉的建议》建议案的办理情况(市一届人大六次会议闭会期间)
市一届人大六次会议闭会期间,市人大人事代表工作室转来阮培金代表关于对雷兴发人身损害赔偿案立案察核给予抗诉的建议案,市院即批示民行处调查。经查:福安市电力公司在对福安市潭头镇车岭村"农网"改造工程中,雇佣申诉人雷兴发等五人搬运电线杆,因搬运前没有对其进行行业培训,搬运中也没有专业人员在场指挥,结果在搬运时由于搬运人员用力不均导致水泥电线杆滑落,压伤雷兴发,经闽东医院治疗并诊断为腰椎体爆裂骨折伴全瘫。雷兴发诉诸福安市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6万元人民币。福安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雷兴发的诉讼请求,准许被告福建省闽东老区水电开发总公司福安分公司一次性补助雷兴发2.8万人民币。雷兴发、福安电力公司均不服,提出上诉。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并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我院民行处审查并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关于《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措施》等相关法规,发现一、二审判决存在两处错误,一是认定雷兴发与福安电力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符合承揽特征属适用法律错误,二是错误认定雷兴发在劳动中不注意安全防范而致伤,福安市电力公司对此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我院认为,相关法规规定电杆搬运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工程开工前,工作负责人必须组织全体施工人员学习与工作相关的安全知识,了解安全注意事项,采取相关安全防范措施。而雷兴发等五人均是临时叫来的毫无电线杆搬运相关安全知识的农民,林斌作为福安电力分公司组织电杆搬运的现场人员,既没有在搬运前组织雷兴发等人学习电杆搬运的相关安全知识,又没有在现场进行统一指挥、明确分工、统一信号,这些违反法定安全防范义务的不作为,与雷兴发的被损害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5条第3款第(2)项之规定,本案符合抗诉条件,我院已于2004年8月23日就雷兴发与福建省闽东老区水电开发总公司福安分公司损害赔偿申诉一案向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已于2004年11月18日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以上两个建议案的办理情况我们已函告阮培金代表,阮培金代表对此未提出异议。
随着国家法律的不断健全、完善,愈使我们感到为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必须高度尊重代表们对检察工作的要求、审视和评议。我们要在党委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之下,认清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积极顺应群众对执法公正的吁求,找准检察工作的位置和服务大局的切入点,认真解决监督工作中实际存在的问题,以求真务实的精神,依法全面完整地履行检察职能,为我市的安定稳定、为推进检察工作平稳、健康发展而不懈努力。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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