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换届选举如何推荐产生人大代表候选人

作者:市选举办文章来源:宁德人大网更新时间:2011-11-22 08:54

  宁德人大网消息 (市选举办)

  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推荐

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推荐和协商确定过程,是选民民主权利的体现,也关系到能否产生高素质的人大代表。做好这个阶段的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于提名推荐的主体。选举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这说明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的主体有两种:一是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二是选民10人以上联名。这两种提名主体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其中10人以上联名,是指不重复的10人,且不包括被推荐者本人。选民只能在本选区进行联名推荐。

关于等额提名的原则。选举法第二十九条还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每一选民参加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均不得超过本选区应选的名额。具体地说,比如某选区应选代表名额为3人,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就不得超过3人,每一选民或代表参加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也不得超过3人。

关于差额选举的原则。选举法第三十条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具体地说,比如某选区应选代表名额为3人,那么代表候选人人数应为4至6人。如果该选区提出的候选人人数少于法定差额数,则不能进入下一步选举程序。

差额选举有利于保证选民更好地按自己的意志选举人大代表。在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时,需要注意以下两点:第一,珍惜提名推荐权。人大代表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人民代表大会作用的发挥。无论是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还是选民,都应慎重使用提名推荐这一宝贵的权利,推荐出能够积极履行代表职务,真正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代表候选人。第二,提名推荐时要充分考虑代表候选人是否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人大代表具有广泛性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本质要求。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当前,我国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日益多元化,社会阶层结构发生深刻变革,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时要充分考虑各方面利益的代表,使选出的代表具有广泛性,保证国家权力机关在行使国家权力时,能够充分体现社会各阶层的利益要求。

  正式代表候选人的确定

这个阶段的工作分三步走:一是公布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各选区选民10人以上联名提出代表候选人后,选举委员会要汇总情况并在选举日的15日以前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及候选人的基本情况,以方便选民了解情况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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