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作者:佚名文章来源:宁德人大网更新时间:2013-11-22 18:36

  宁德人大网消息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组织制度建设,保障和规范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依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学习宪法和法律、法规,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人大业务和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不断提高履职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其他工作和社会活动与履行职责发生矛盾时,应当优先履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职责。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根据常委会会议的日程,妥善安排工作和社会活动,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严格遵守议事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坚持集体行使职权。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因健康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全程出席常委会会议的,应当提前通过常委会办公室书面向常委会主任请假。

会议期间,临时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常委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分组会议的,应当提前向常委会秘书长请假。

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年内累计两次未出席常委会会议,或者未出席常委会会议时间超过全年会期总天数三分之一以上的,应当书面向常委会会议作出说明。

常委会办公室负责统计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委会会议情况,每半年书面通报一次。

第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应当就会议议题做好审议准备;在常委会会议上,围绕审议议题充分发

表意见。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对议案的表决,并服从

依法表决的结果。会议主持人宣布议案交付表决后,除与表决有关的程序问题外,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再对该议案发表意见。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调研、执法检查、学习培训等活动。按照常委会委员分工安排,积极参加常委会各委室办的重要活动。在视察、调研、执法检查等活动中可以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具体问题。

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活动,应当轻车简从,注重实效,遵守有关工作制度和规定。

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密切联系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注重调查研究,了解社情民意,如实向常委会反映情况。

第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带头弘扬闽东精神,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清正廉洁,保持良好的作风和形象。

第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凡属于规定不应当公开的内容,禁止以任何形式泄露和传播。

第十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外事活动中,应当模范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

第十四条 本守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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