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增强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宪法法律意识,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推动依法治市,根据《中共宁德市委关于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省委九届十二次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下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参加任前宪法法律知识考试。
(一)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工作机构的主任、副主任;
(二)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和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
(三)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四)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五)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三条 前条所列人员,已参加并通过任前宪法法律知识考试,因平职调整需要重新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不再进行任前宪法法律知识考试。
第四条 任前宪法法律知识考试的内容分为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两大部分。
公共科目部分包括宪法、地方组织法、监察法、代表法、福建省实施监督法办法等基本知识。
考试对象为拟任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职务的,专业科目考试内容包括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公务员法等基本知识;考试对象为拟任监察委员会、法院、检察院职务的,专业科目考试内容包括法院组织法、法官法、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刑法、民法总则等基本知识。
第五条 宪法法律知识考试采用开卷笔试方式进行。考试题型有填空题、选择题、判断题。阅评试卷采用百分制,六十分及以上为合格。
考试对象对考试成绩持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查。
第六条 考试工作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领导下进行。具体考务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负责组织,试卷命题、保管、阅卷由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负责。
第七条 负责宪法法律知识考试具体事务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遵循公平、公正、保密、严格的原则,不得泄露试题或者考试答案。考试对象应当遵守考场纪律,独立答卷,如有作弊行为的,取消考试资格。
第八条 宪法法律知识考试在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主任会议确定人事任命事项后,召开常委会会议前进行。考试结果向主任会议报告,并反馈给提请任命的机关和考试对象。
第九条 提请任命人员经考试合格的,方可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由市人大常委会通知提请机关撤回提名。
第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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