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霍童溪流域保护条例》于2018年11月30日经宁德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于2019年3月28日经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4月8日
宁德市霍童溪流域保护条例
(2018年11月30日宁德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9年3月28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水域生态保护
第三章 陆域生态保护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霍童溪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促进流域内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霍童溪流域(以下简称流域),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降雨汇入霍童溪干流及其支流的水域和陆域。
流域内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湿地等的保护和管理,依照国家、本省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流域保护应当遵循政府主导、保护优先、综合治理、生态补偿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流域保护工作,建立区域协作机制,全面推行河长制。
市、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域保护工作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设立流域保护专项资金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流域内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法定职责,负责辖区内流域保护工作。
流域内村(居)民委员会通过村规民约等规范村(居)民行为,协助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流域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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